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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新疆哈**民法院于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作出(2003)哈中刑初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钟*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二○○六年八月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二○○八年十月、二○一○年六月、二○一二年五月、二○一四年二月,经本院分别四次裁定,对该犯刑罚共减去有期徒刑七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刑期至二○一八年十月十四日止)。

执行机关吐鲁番监狱于二○一五年十月十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劳动踏实肯干。于二○一四年二月获局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二○一三年下半年、二○一四年年度获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三次;二○一四年二月、五月、九月、十月、二○一五年二月、五月、七月季度表扬七次,该犯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刑期至二○一七年十月十四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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