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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周**刑事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新疆乌**中级法院于二○一○年七月十六日作出(2010)乌中刑初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宣判后,该犯及同案他犯不服,提出上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九月二日以(2010)新刑二终字第0010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二○一二年十一月、二○一四年二月,经本院分别二次裁定对该犯刑罚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刑期至二○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止)。

执行机关吐鲁番监狱于二○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劳动踏实肯干。于二○一四年二月获局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二○一三年下半年、二○一四年上半年获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二次;二○一四年二月、二○一四年五月、二○一四年九月获季度表扬三次,该犯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周**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刑期至二○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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