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林*甲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邳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邳检诉刑诉(20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甲犯强奸罪,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邳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份的一天凌晨,在邳州市运河镇时代大厦一旅社房间内,被告人林*甲将吴*(1999年10月23日出生)按倒在床上,欲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被害人吴*抓、咬被告人林*甲,致其未能得逞。

2014年9月29日,被告人林*甲在徐州市火车东站被铁路民警抓获,当日羁押于南**公安处看守所。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林*乙、林*丙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吴*的陈述,现场指认照片,辨认笔录,羁押证明,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年龄证明、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甲以奸淫为目的,违背妇女意志,欲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其行为侵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林*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系强奸未遂,同时结合本案具体情节,可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林*甲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

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9日起至2016年4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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