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毛*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邳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邳检诉刑诉(2015)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犯强奸罪,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邳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0日7时许,被告人毛*通过手机“微信”结识了花*。当日上午,被告人毛*驾驶苏C号奥迪轿车从邳州市**园小区载着花*到议堂镇办事情,后返回途经250省道与邳睢路交叉路口西约300米处时,被告人毛*将车停在路边与花*聊天。后被告人毛*在车内欲与花*发生性关系,并摸其阴部,被害人花*反抗并警告称有人知道其车牌号,被告人毛*即停止侵害,并将其送回。

2014年11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毛*在邳州市运河镇向阳居民区其租住房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的证言,被害人花*的陈述,被告人毛*驾驶车辆行驶路线照片,辨认笔录,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年龄证明、发破案经过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以奸淫为目的,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侵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毛*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系犯罪中止,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同时结合本案具体情节,可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

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1日起至2016年1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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