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候**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邳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邳检诉刑诉(2014)10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候**犯强奸罪,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邳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3、4月份,被告人候**通过QQ聊天工具结识了被害人尹*(1996年6月19日出生),后被告人候**以揭露隐私并告知其家人等手段对被害人尹*实施威胁,先后七次将被害人尹*带至邳州市运河镇镇北二路顺风宾馆、新沂市草桥镇君豪商务宾馆等地与之发生性关系。

2014年7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候**在邳州市运河镇镇北二路顺风宾馆内与尹*发生性关系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主要犯罪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涉嫌强奸的犯罪嫌疑人王*(另案处理)。

上述事实,被告人候培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于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尹*的陈述,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年龄证明、发破案经过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候**以奸淫为目的,违背妇女意志,采取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侵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候**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同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表现,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候**多次奸淫未成年少女,应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候**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

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9日起至2019年3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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