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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强奸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江苏**民法院审理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原审被告人吕*强奸一案,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2014)溧刑初字第265号刑事判决,以强奸罪(未遂)判处被告人吕*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吕*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吕*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吕*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欲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未遂)。上诉人吕*的行为属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上诉人吕*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吕*撤回上诉。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2014)溧刑初字第26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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