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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潘**强奸刑事一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以钟检诉刑诉(2014)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平犯强奸罪,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潘**于2014年4月2日晚9时许,在本市钟楼区西河沿“君尚坐”足疗店二楼VIPI包厢内,趁被害人代某某酒醉熟睡之机,违背被害人代某某的意志,与代某某发生性关系。

案发后,被告人潘**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潘**的供述笔录,未到庭被害人代某某的陈述笔录,未到庭证人韩**、杨XX等人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检验报告书、刑事判决书、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违背妇女意志,以其他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潘**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认罪态度较好,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犯强奸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潘*平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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