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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强奸罪,吴**抢劫罪等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江苏**民法院审理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犯强奸罪、抢劫罪、盗窃罪一案,于2014年5月8日作出(2014)溧刑二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吴**有期徒刑四年;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吴**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吴**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原审被告人吴**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吴**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上诉人吴**入户盗窃过程中使用暴力相威胁,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上诉人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上诉人吴**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上诉人吴**实施的第二次抢劫,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上诉人吴**归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上诉人吴**被抓获归案后,主动供述公安机关未掌握的盗窃犯罪事实,以自首论,对盗窃犯罪可以从轻处罚;上诉人吴**归案后,如实供述强奸、抢劫犯罪事实,对其强奸罪和抢劫罪可以从轻处罚。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吴**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吴**撤回上诉。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2014)溧刑二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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