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孙**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邳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邳检诉刑诉(2014)1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犯强奸罪,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邳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份的一天凌晨2时许,在邳州市**公司宿舍被害人吴*(1999年10月23日出生)租住的房间内,被告人孙**欲强行与吴*发生性关系,因吴*强烈反抗而未能得逞,后被告人孙**趁吴*熟睡之机将其强行奸淫。

2014年9月30日,被告人孙**在其家中被邳州市公安局运东派出所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程*、尹*、沙*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吴*的陈述,现场指认照片,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年龄证明、发破案经过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以奸淫为目的,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侵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论罪,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处罚。被告人孙**在首次强奸未得逞后不能迷途知返,又趁被害人熟睡之机将其强行奸淫,且被害人系未成年少女,应酌情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同时结合本案具体情节,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孙**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

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30日起至2019年3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