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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强奸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江苏**民法院审理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章*犯强奸罪一案,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2014)坛少刑初字第002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章*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章*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在法律规定的幅度之内,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章*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章*撤回上诉。

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2014)坛少刑初字第002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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