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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邳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邳检诉刑诉(2014)9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刚犯强奸罪,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邳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7日2时许,在邳州市官湖镇大杨庄村,被告人陈**翻墙入院进入鲁*乙(2003年4月11日生)家中,欲强行和鲁*乙发生性关系,在抠摸鲁*乙乳房后因认为鲁*乙年龄太小而放弃。被告人陈**心有不甘,继而又亲吻、抠摸鲁*乙乳房、阴部。

2014年8月5日,被告人陈**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刑事责任年龄证明,被害人鲁*乙陈述,证人鲁*甲等证言,指认现场笔录、照片,邳**富医院门诊病历,邳州市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物证鉴定意见书,本院刑事判决书及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等证据经庭审质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行为构成强奸罪;以暴力方法强制猥亵妇女,行为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被告人陈**系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关于被告人陈**行为的定性,经查认为,被告人陈**在放弃强奸犯罪行为后,犯意发生变化,继而实施强制猥亵行为,其行为分别符合强奸罪和强制猥亵妇女罪的构成要件,应以强奸罪和强制猥亵妇女罪追究被告人陈**的刑事责任。论罪,对被告人陈**的强奸行为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强制猥亵行为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陈**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系累犯,且其强奸、强制猥亵未成年人,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在实施强奸行为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系犯罪中止,对其强奸行为依法应当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刚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6日起至2019年8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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