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江苏**民法院审理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犯敲诈勒索罪、强奸罪,被告人史*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1月26日作出(2013)坛少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犯敲诈勒索罪、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以被告人史*犯敲诈勒索罪,判处其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宣判后,王**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自动向本院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撤回上诉。
金坛市人民法院(2013)坛少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