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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书强奸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常州**民法院审理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韦*犯强奸罪(未遂)一案,于2014年3月3日作出(2014)武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韦*犯强奸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原审被告人韦*不服,提出上诉,在上诉期限内韦*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韦*犯强奸罪(未遂)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韦*在上诉期限内要求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四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韦*撤回上诉。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14)武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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