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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3)13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强奸罪,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他人隐私,故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向某某、被告人王及其辩护人黄**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6月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酒后至慈溪市村周塘西街55号被害人张**的暂住房,趁被害人张**熟睡之际,强行进入房间,采用言语威胁、被子捂头等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张**发生性关系,后逃离现场。

被告人王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王家属赔偿被害人张*灵人民币8000元,取得了被害人张*灵的谅解。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的陈述、证人王*、梅某某、李**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调取证据清单、情况说明、法医物证鉴定书、病历资料、收条、谅解书、抓获经过及被告人王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根据以上犯罪事实及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王的量刑幅度为有期徒刑三年至有期徒刑四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黄请求对被告人王**处罚的相关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6日起至2016年6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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