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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岳池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董*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于2014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4年9月15日,岳**法院判决被告人董*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被告人董*不服判决,向广安**民法院提起上诉,2015年3月16日,广安**民法院将本案发回重审。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岳池县人民检察院以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有变化为由,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决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岳池县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岳池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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