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段**、李*、段*乙过失致人死亡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兴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兴检刑诉(2014)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李*、段*乙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兴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费春进,代检察员胥**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李**及其诉讼代理人王某某,被告人段**及其辩护人杨**,李*及其辩护人段*甲,段*乙及其辩护人张某某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研究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兴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李*因生活琐事和丈夫刘*乙发生纠纷,后刘*乙对妻子李*进行了殴打,李*便去兴平市公安局西**出所报案,李*也打电话告诉其父亲李*乙和母亲段**,并让其父母来西**出所。之后,李*乙和妻子段**、妻妹段**等人到西**出所,刘*乙和其父刘*甲随后也来到西**出所,经派出所民警调解,双方各自回家,李*和其母亲段**、姨母段**乘坐卢某某驾驶的微型车往回走,李*乙骑摩托车跟在微型车后面。当该微型车行驶至兴平市西吴镇员家村梁村路口(此路口距离刘*乙家约300米)时,段**提出说要去刘*乙家就刘*乙殴打女儿李*的事情质问刘*乙,于是,段**和其妹段**、女儿李*三人下车往刘*乙家走,李*乙骑摩托车跟在后面。段**到刘*乙家见到刘*乙后,质问刘*乙为啥要打李*,并让刘*乙去给李*看病,刘*乙回了一句“活该”的话,于是段**上前揪住刘*乙的衣服徒手厮打刘*乙,刘*乙随即从床上站起抓住段**的手,李*见状后,上前从刘*乙手中将段**的手拉开,接着,段**也上前准备帮忙,刘*乙父亲刘*甲随手从卧室电视柜上拿起菜刀去砍段**等人。刘*乙下床后继续与段**、段**、李*三人厮打。段**徒手在刘*乙胸部、颈部乱抓、乱打,刘*乙随手抓住段**头发撕扯,段**用拳在刘*乙身上乱砸乱打,同时李*也在刘*乙身上徒手厮打。这时刘*乙父亲刘*甲看见刚进卧室的李*乙(手拿拖把),就拿着菜刀去打李*乙,李*见状从卧室跑出去报警,之后,刘*甲用菜刀在李*乙头部拍了几下后,李*乙随后倒在了刘*甲家门口,这时刘*乙和段**以及段**先后跑出卧室,刘*乙父亲刘*甲又和段**、段**开始厮打,段**趁机从刘*甲手中将菜刀夺走,刘*乙见状上前将段**压倒在地上,开始和段**夺刀,李*看见刘*乙把段**压着夺刀,随即上前揪住刘*乙的头发让刘*乙放开段**,刘*乙给李*说:“你先放开,我再放”,于是李*将手松开,刘*乙此时已夺下菜刀,同时也松开了压段**的手,后刘*乙被其弟刘*丙拉起后回家。之后,过了半个小时左右,刘*乙出现昏迷、呕吐现象,后刘*乙被送往兴**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刘*乙从2013年5月份开始经常喝白酒,还常在家里喝。后经法医鉴定:刘*乙系患慢性缺血性心脏病而猝死,生前所受外伤是其死亡的重要诱因。

本院查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现场勘验笔录。

故认为被告人段**、李*、段*乙在刘*乙家殴打被害人刘*乙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3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李*甲诉称,依法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医疗费1700元,死亡赔偿金457160元,丧葬费2165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14480元,共计594990元。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辩称,本案应该以故意伤害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段**辩称,自己是法盲,不懂法,不知道自己是否犯法,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部分有异议。对民事部分自己只愿意赔偿被害人的丧葬费。

被告人李**称,自己不构成犯罪。民事部分愿意赔偿合理的损失。

被告人段*乙辩称,自己不懂法,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否犯法。自己愿意赔偿被害人的损失。

三辩护人均认为本案为意外事件,三被告人不构成犯罪。三辩护人认为,对西**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司法检验报告的检验结果无意见,对陕西省**鉴定中心(兴)公(司法)鉴(法医)字(2014)17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证明“刘*乙系患慢性缺血性心脏病而猝死,生前所受外伤是其死亡的重要诱因。”有异议,认为该鉴定意见存在瑕疵,不予认可。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李*因生活琐事和丈夫刘*乙发生纠纷,后刘*乙对妻子李*进行了殴打,李*便去兴平市公安局西**出所报案,李*也打电话告诉其父亲李*乙和母亲段**,并让其父母来西**出所。之后,李*乙和妻子段**、妻妹段**等人到西**出所,刘*乙和其父刘*甲随后也来到西**出所,经派出所民警调解,双方各自回家,李*和其母亲段**、姨母段**乘坐卢某某驾驶的微型车往回走,李*乙骑摩托车跟在微型车后面。当该微型车行驶至兴平市西吴镇员家村梁村路口(此路口距离刘*乙家约300米)时,段**提出说要去刘*乙家就刘*乙殴打女儿李*的事情质问刘*乙,于是,段**和其妹段**、女儿李*三人下车往刘*乙家走,李*乙骑摩托车跟在后面。段**到刘*乙家见到刘*乙后,质问刘*乙为啥要打李*,并让刘*乙去给李*看病,刘*乙回了一句“活该”的话,于是段**上前揪住刘*乙的衣服徒手厮打刘*乙,刘*乙随即从床上站起抓住段**的手,李*见状后,上前从刘*乙手中将段**的手拉开,接着,段**也上前准备帮忙,刘*乙父亲刘*甲随手从卧室电视柜上拿起菜刀去砍段**等人。刘*乙下床后继续与段**、段**、李*三人厮打。段**徒手在刘*乙胸部、颈部乱抓、乱打,刘*乙随手抓住段**头发撕扯,段**用拳在刘*乙身上乱砸乱打,同时李*也在刘*乙身上徒手厮打。这时刘*乙父亲刘*甲看见刚进卧室的李*乙(手拿拖把),就拿着菜刀去打李*乙,李*见状从卧室跑出去报警,之后,刘*甲用菜刀在李*乙头部拍了几下后,李*乙随后倒在了刘*甲家门口,这时刘*乙和段**以及段**先后跑出卧室,刘*乙父亲刘*甲又和段**、段**开始厮打,段**趁机从刘*甲手中将菜刀夺走,刘*乙见状上前将段**压倒在地上,开始和段**夺刀,李*看见刘*乙把段**压着夺刀,随即上前揪住刘*乙的头发让刘*乙放开段**,刘*乙给李*说:“你先放开,我再放”,于是李*将手松开,刘*乙此时已夺下菜刀,同时也松开了压段**的手,后刘*乙被其弟刘*丙拉起后回家。之后,过了半个小时左右,刘*乙出现昏迷、呕吐现象,后刘*乙被送往兴**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刘*乙从2013年5月份开始经常喝白酒,还长在家里喝。后经法医鉴定:刘*乙系患慢性缺血性心脏病而猝死,生前所受外伤是其死亡的重要诱因。

另查明,抢救被害人支付医疗费1700元,丧葬费为21650元。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已给付了被害人丧葬费20000元。20000元中有段*乙家10000元。本案在审理期间,段*乙家属向法院交来赔偿金200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段**、李*、段*乙户籍证明信及基本情况证明,证明三被告人的个人基本情况。

2、兴平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明:2014年2月13日18时许,兴平市公安局110接警,称兴平市西吴镇员家村发生打架,公安民警立即出警。2014年2月14日,兴平市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

3、兴平市公安局兴公刑拘字(2014)30号、31号、32号拘留证,(2014)28号、29号、30号逮捕证,证明兴平市公安局于2014年2月14日对段歌*、李*、段*乙刑事拘留。兴平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3月20日对段歌*、李*、段*乙批准逮捕,兴平市公安局于同年3月21日对段歌*、李*、段*乙执行逮捕。

4、兴平市公安局提取笔录,证明2014年2月13日,民警从段**处提取段**所穿“蓝雪绒“橘红色丝绵棉衣,棉衣左袖子大臂外侧有一破损处,右袖子大臂外侧有一小处破损,右前襟有一处破损,均为新鲜破损。2014年2月14日,民警从李*身上提取所穿鸿星尔克牌红色羽绒服,羽绒服左侧腰腹部有一处破损。2014年2月14日1时,民警从段*乙处提取黄色女式棉夹克一件,右臂、腰部可见破损,背部沾有红色疑似血迹。

5、被告人段**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因为刘*乙经常打我女儿,今天我们到刘*乙家去就是质问他为什么打我女儿李*。今天下午,我女儿在西**出所给我打电话说刘*乙又打他了,我听后十分气愤,随后和我妹子段某乙以及我丈夫他姐坐他姐夫的车,我丈夫骑摩托,一起到西**出所。在派出所门口我看见刘*乙和他父亲一块往回走,我就上前骂了刘*乙几句。从派出所出来后,我说到刘*乙家去问问经常打我女儿,年都不让过到底是咋想的。我就和我妹子段某乙、女儿李*往刘*乙家走,我丈夫在后边跟着。我、我妹子段某乙和我女儿一块先进了刘*乙家的房子,我就说刘*乙“你个哈怂,过年还这样打我女儿”,刘*乙说“活该”,我就扑过去抓住刘*乙的衣领准备打他,但刘*乙将我的衣领抓住,撕住我的头发打我,我就反抗用手也打刘*乙,我妹子看刘*乙打我就上前帮我一块和刘*乙撕打。刘*乙的父亲拿了一把菜刀,用刀背砸我们。我女儿看见我们打架就吓得赶紧跑出去了。我丈夫拿个拖把刚过来,刘*乙他父亲拿刀背就打我丈夫。我和我妹子赶紧往外退,刘*乙还与我们撕扯撕打。我们退到大门外面时,刘*乙他父亲拿刀在我丈夫头上不停的砸,将我丈夫打倒在地。我和我妹子扑上去夺刘*乙他父亲手中的刀,这样我们相互厮打,一直打到刘*乙家东边的路口。几个邻居过来劝架,我趁机将刀夺过来。刘*乙又上前从我手中夺刀,我两相互拉扯,刘*乙将我推到,从我手中夺过刀。刘*乙拿刀就去砍我女儿,将我女儿的衣服都砍破了。几个邻居才将刘*乙劝着拉开了。我看见我丈夫在刘*乙家门口躺着,就去看我丈夫。后来民警来了就帮忙和我将我丈夫送医院了。我当时上身穿橘红色丝绵棉衣,下身穿黑色棉裤,我女儿穿桃红色棉衣。在房子我和刘*乙厮打时,我妹子就帮我打。我用拳头在刘*乙胸膛、脖子处乱打,刘*乙揪住我头发,我就用双拳在刘*乙身上乱打,至于打在什么部位,我记不清了。当时打乱了,我妹子和李*帮我,但怎么打的我没有注意。我没有打刘*乙,我只是用手抓刘*乙。

6、被告人李*的供述及辩解,证明刘*乙和我2008年结婚,2012年以后,刘*乙因为一些小事和我吵架,他有时动手打我,后来我们吵架他经常打我。2014年2月13日上午,我俩因搬东西吵架,李*丙动手打了我,我在刘*乙身上乱抓,后来邻居将我俩拉开,我就去西**出所报案。到了西吴街道,我就给我爸打电话说刘*乙把我打了,过了一会,我爸和我妈、我姨、我姑及姑父来了,刘*乙和他爸后来也来了。经过民警调解,刘*乙和他爸走了,我和我妈、我姨往刘*乙家走,到了后,刘*乙和他爸、他姑在房子里,刘*乙在床上坐着,我妈就说“把我娃打的头疼,给我娃到医院看一下”,刘*乙说“活该”,我妈就过去打刘*乙。刘*乙就从床上起来拿住我妈的手,我过去把我妈从刘*乙手中拉开,我姨也往刘*乙床边走帮忙。刘*乙他爸就和我姨、我妈吵架,突然,我听我姨喊叫,转过头看见刘*乙他爸手中拿了一把切面刀,和我姨打开了,我和我妈就过去打刘*乙他爸,刘*乙他爸用刀乱砍,我就往外退,这时,我爸进来了,就在外面找了一个拖把,我爸和刘*乙他爸打开了,刘*乙他爸用切面刀在我爸头上乱砍,我就赶紧到刘*乙家南边的路上报警了。我打完电话,看见刘*乙把我妈压在地上打,我就过去揪住刘*乙头发,让他把我妈放开,刘*乙说让我先放手他再放手,我就放开手了,刘*乙也放开了手。随后旁边的群众就把我们拉开了。之后,我姑父和我姨夫就过来了,警察也来了。当时我穿的粉红色棉衣。据我了解刘*乙没有啥病,他也没有看过,昨天刘*乙有没有喝酒我没有注意。

7、被告人段*乙的供述及辩解,证明我姐进去就问刘*乙为啥打我娃,给我娃看病,刘*乙说活该,我姐听了很生气,就用手去打刘*乙,刘*乙他爸一看,就起来揪住我的衣领,问我是个弄啥的,我也揪住刘*乙他爸的衣服,刘*乙他爸就打我,这时,我姐夫刘*丁刚好进来,就喊你还想弄啥,刘*丁就和刘*乙他爸打在一起,我趁机脱开了。就看见我姐和刘*乙两人扭打在一起,刘*乙抓住我姐的头发,我姐用手在刘*乙身上乱打,我就过去抓住刘*乙的手,想让他放手。刘*乙他爸不知从那拿出来一把刀,用刀朝我和我姐乱砍。我就跑到外面,李*在外面打电话报警,李*乙和我姐也跑出来。刘*乙他爸用刀追砍李*乙,把李*乙在刘*乙家门口砍倒了。然后刘*乙他爸又来追我,我就往路上跑,劝架的群众把他劝开我才脱身了。在房子里李*有没有打刘*乙我没有注意。

8、证人李**的陈述,证明我到了刘*乙家后,刘*乙和他爸与我老婆、我女儿等人已经打开了。我在门口见刘*乙他爸拿切面刀,另一只手抓着我妻妹的头打,我就过去用左手扇了他几下,刘*乙他爸就用切面刀砸了我几下,刘*乙和他爸打我,把我打倒在地,最后,西**出所的人来了,让120把我送到兴**民医院。

9、证人刘*甲的陈述,证明我和刘*乙从派出所回到家,一会我姐刘*戊来了,我三人就说吵架的原因。李*和她父母及小姨就进来了,段歌*直接揪住刘*乙的衣服就开始打刘*乙,李*和段歌*她妹子也帮着去打刘*乙。我当时看他们人多也急了,看见卧室电视机上放着一把菜刀就顺手拿起,在李*他父亲李*乙头上用菜刀侧面拍了一下。我姐见状就拉我胳膊,对方那些人就扑过来打我,我挣脱我姐又在李*乙头上用菜刀拍了一下。之后我和李*乙就退到房子外面,我再次用刀面在李*乙头上拍了一下,李*乙就躺在我家门口。我就又拿刀去追段歌*他们打,段歌*和他妹子就把我的胳膊抱住,我们就撕打在一起,不知道谁把我的刀抢去了。之后,在我家东边,段歌*、李*还有段歌*她妹子又和刘*乙撕扯打开了,后来他们被周围群众拉开了。一会民警来了,问我怎么回事,我承认是我用菜刀砍的李*乙,民警就用警车把李*乙送到医院去了。李*乙走后,我和邻居陈*甲在门口说了一会话,刘*丙就过来说爸你回去看看我哥,我哥人不行了手都凉了。我就赶紧回去,看见我媳妇在床上抱着刘*乙哭,我倒了杯水给刘*乙喝,他已经喝不了水,我又掐他人中没有反应,陈*甲开车把我和李*丙、刘*丙送到兴**民医院。到医院后,大夫抢救了一会说人不行了。

10、证人刘**的证言,证明:2014年2月13日天刚黑,我到刘*乙家和刘*乙及他爸说刘*乙和他妻子李*的事,我准备走时,看见李*和她妈、李*她姨、李**和一个男的进来,段歌*进来后冲到刘*乙跟前用右手抓住刘*乙的领口,左手在刘*乙脸上乱打,李*和她姨也上去打刘*乙,李**往上扑的时候,刘*甲和李**打在了一起,其他人都在和刘*乙乱打。李**从门外拿了一个拖把,我看打的不行了,就跑去叫人,叫了陈**、陈**。过来后,看见李**躺在刘*乙家门口,听见东边有喊声,我们就过去,看见几个人压在一起,具体是谁压的谁,由于天黑没有看清楚,我就和陈**、陈**将他们拉开。旁边的人将刘*乙*回家了。后来派出所的车就将李**送往医院。一会,我听见刘*乙他妈喊“快赶紧,把我娃打的吐血了”,我就和陈**进去一看,刘*乙嘴、鼻子都是血。李*丁就赶紧开车将刘*乙送往医院。

11、证人刘**的证言,证明我听见门外有吵闹声,我就出去,看见我爸提着一把菜刀,我姑刘*戊在一旁挡我父亲,我父亲用刀在李*他父亲头上拍了两下。**刘**还有李*及他母亲从我哥家出来,我村陈**、陈*乙过来劝架,我哥和我父亲往东走,我就跟在后边。我父亲提刀过去后就和李*她妈及她姨打在一起,我哥刘**过去将一个女的,到底是李*她妈还是她姨我没有看清,压倒在地上,李*手撕住我哥头发,推搡我哥,我哥就从那女的身上滚了下来。我上前就将我哥扶了起来,回到我哥家中。紧跟着我父亲也进来了,还没有说话,我哥突然躺在床上,喉咙里发出急促的喘息声,我父亲就上床掐我哥人中,我哥又好了,我父亲就出去了。**喝了两口水,说他想上厕所,上完厕所,让我给他抚摸胸膛,我哥问我家有葡萄糖没有,我就便从我家化好葡萄糖,拿过来,因为有点烫,我哥还没有喝,这时我妈过来了,刚坐在我哥跟前,我哥就头往后一仰,鼻子往外喷水,我就没停跑出去喊我父亲,我父亲回来,这时我哥已经没有呼吸了,我母亲掐我哥人中,我村陈**就开他车将我哥送到医院。

12、证人卢某某的证言,证明我没有参与打架,我快到刘**家门口时,我看见刘**他爸和段**撕扯起来,我就过去把他们劝开,刘**拿了把切面刀站在他爸旁边,我问段**李*乙人呢,她说被刘**家人打了,我就往刘**家门口走,到了后,我看见李*乙躺在地上,我就给刘**他爸说赶紧给人看病。李*这时报警了,过来一会,警察来了,就将李*乙扶上警车,赶往医院。我没有进刘**家。

13、证人李*戊的证言,证明我一直在我丈夫卢某某开的车里坐着。

14、证人杨**的证言,证明当天18时50分,我接到我媳妇段某乙的电话,说她和李*、她姐段**、姐夫李*乙在刘*乙家,刘*乙他爸把李*乙头打破了,让我赶紧过去。我到刘*乙家门口时,看见警车已经拉着李*乙往医院走,我就往医院走。走到公路的时候,我碰见李*,我就带李*到医院去了。

15、证人李**的证言,证明我听见李*和她家人来了,我没有过去,在刘**家里。等了一会,我听见外面吵闹,我在窗户上一看,有个人躺在外面的地上,后来警车来了,将这个人拉走了。我就去刘*乙家,看见刘*乙和刘**在床上坐着,刘**说“妈,你看我哥咋成了这样”,我就赶紧把刘*乙接住,刘*乙就吐了。我掐刘*乙的人中,刘**用手按刘*乙的胸口,刘*乙只出了一口气,再就没有反应。我就赶紧喊人,当时陈**、陈*乙来了,陈**就用车将刘*乙送往医院。

16、证人陈**的证言,证明刘*乙家在我家东边,相距100米,晚上刘*乙他姑过来说屋里打起来了,让我弟兄俩赶紧过去拉架,我就和我兄弟往过走。过去后,看见刘*乙家门口躺着一个人,我就把那人往起扶,那人不要我扶。我看见路上围着刘*乙他媳妇李*、刘*乙他岳母、还有一个女的及两个男的。我就问李*咋回事,李*不支声,我就进刘*乙家,见刘*乙侧躺在床上,刘*乙他妈不停地哭,我就和刘*乙他爸掐刘*乙的人中,刘*乙醒来了,感觉好像好着,我就问刘*乙他爸咋回事,刘*乙他爸说亲家来闹事,我说大过年的闹啥事,他爸问我咋收场,我说赶紧把刘*乙他岳父往医院送。我就到门口和我弟将刘*乙他岳父硬扶起来,坐在从屋里拿的凳子上。一会,警车来了,就帮忙将人抬到警车上,警车刚走,刘*丙出来说刘*乙昏过去了,我们就进屋给刘*乙做人工呼吸,不见醒,刘*乙他妈说开车往医院送,我就赶紧把车开过去将刘*乙送往医院,到了医院医生说人已经没办法抢救了。

17、证人陈**的证言,证明刘*乙他姑到我家找我和我哥说打架了,我们过后,看见李**家门口躺着一个人,东边一堆人打成一团,我弟兄两就跑过去,现场有刘*乙、刘*乙他爸、李*、李*她妈,李*她姨、还有个男的,我们就将刘*乙和他爸劝进刘*乙家。警车来了,将刘*乙他岳父送往医院,我就回家了。有十几分钟后,我哥跑回家,说刘*乙气的不停吐,要用车将他送去医院。我就过去帮忙将刘*乙抬上车。

18、兴平市公安局勘验检查笔录,证明公安机关对案发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证等情况。

19、兴平市公安局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立体示意图,证明案发现场的方位状况。

20、西**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司法检验报告书,证明该中心对送检的脏器、组织进行法医病理学检验。

21、陕西省**鉴定中心(兴)公(司法)鉴(法医)字(2014)17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论证:⑴死者肝脏及胃内容物中未检出常见催眠镇静类药物、有机磷类农药及毒鼠强。故可排除上述毒物中毒致死;死者心血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18.88mg/100ml,说明其生前曾饮酒,但含量明显轻微,应与死亡无关。⑵尸检见除右颞顶小条片状擦挫伤,面部散在小擦伤,颈部左侧条状擦伤,双手表浅锐气小创口外体表余未发现新鲜损伤,解剖检验颅内、颈部、胸腹部重要器官、脏器未见明显损伤改变,说明以上外伤轻微,非致命伤。⑶尸检见胰腺周围大范围出血,胰腺组织出血,病理检验示胰腺出血伴有炎症,属于病理情形,外伤不能解释;分析死者系胰腺炎时应激状态下的出血,不能引起快速死亡。⑷病理学诊断:冠心病伴心脏肥大、心肌小灶状坏死;左前降支病变Ⅲ级,冠状动脉肌桥形成。上述表现说明死者患有慢性缺血性心脏病,有微小心肌梗死形成;同时患有冠状动脉肌桥症,更易引起心肌缺血。以上论证证明刘*乙系患慢性缺血性心脏病而猝死,生前所受外伤是其死亡的重要诱因。

22、西**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检验报告书,证明从送检的“刘*乙”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18.88mg/100ml。

23、陕西省**鉴定中心(咸)公(司法)鉴(理化)字(2014)59号检验报告书,证明对死者肝组织、胃内容物检验,未检出催眠镇静类药物、有机磷类农药及毒鼠强。

上述证据,经过当庭举、质证、来源合法,当庭已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李*、段*乙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并互相拉扯打架,应当预见殴打他人可能会引起伤害、死亡或者其他原因诱发死亡的后果,但由于其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被害人患缺血性心脏病而猝死。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段**、李*、段*乙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事实成立。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民事部分已向被害人赔偿了损失,对被告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三名被告人应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赔偿医疗费1700元及丧葬费21650元。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该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请求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段歌华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2月14日起至2017年8月13日止)

二、被告人李**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2月14日起至2017年2月13日止)

三、被告人段*乙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考验期限为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段**、李*、段*乙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李*甲赔偿被害人的医疗费1700元,丧葬费21650元。(已给付人民币20000元,剩余335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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