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致死罪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礼泉县人民检察院以礼检诉刑诉(2014)第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礼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辩护人曹**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礼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9日下午1时许,被害人宁某某因退保一事来刘*甲家闹事,并与刘*甲发生撕扯,刘*甲之女赵某某打电话给其舅舅刘*丁,随后刘*甲之弟刘*乙、刘*丙、刘*某、刘*丁等四人先后来到刘*甲家,与宁某某发生打架。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后制止了事态,并将双方当事人叫到刘*甲家了解情况。被告人刘*某站在刘*甲家大门外,宁某某躺在刘*甲家门口路边的水沟旁。派出所民警正在刘*甲家了解情况时,宁某某从地上爬起来并从刘*某身后用双手掐住刘*某的脖子,刘*某边转身边挣脱了宁某某的双手,然后将宁某某向后一推,致宁某某仰面倒地,后脑部撞在排水沟的楼板上,随后宁某某被120急救车送至医院进行救治。2014年5月7日,宁某某因抢救无效死亡,经礼泉**定中心鉴定宁某某系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行为事实无异议,辩解自己不是有意将被害人推倒。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被害人存在明显过错,同时被告人对被害人家属进行民事赔偿并征得谅解,请求对被告人刘某某减轻判处,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害人宁某某在中国**公司代理员刘*甲处为其孙办理了一份人身保险,后*某某要求变更保险与刘*甲发生矛盾。2014年4月9日13时许,被害人宁某某因变更保险一事来刘*甲家,与刘*甲发生撕扯,刘*甲之女赵某某打电话给其舅舅刘*丁。随后刘*甲之弟刘*乙、刘*丙、刘*某、刘*丁等四人先后来到刘*甲家,与宁某某发生打架。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后制止了事态,并将双方当事人叫到刘*甲家了解情况。被告人刘*某站在刘*甲家大门外,宁某某躺在刘*甲家门口路边的水沟旁。派出所民警正在刘*甲家了解情况时,宁某某从地上爬起来进刘*甲家,被告人刘*某阻挡,宁某某从被告人刘*某身后用双手掐住刘*某的脖子,刘*某边转身边挣脱了宁某某的双手,然后将宁某某向后一推,致宁某某仰面倒地,后脑部撞在排水沟的楼板上。后*某某被“120”急救车送至医院进行救治。2014年5月7日,宁某某因抢救无效死亡,经礼泉**定中心鉴定宁某某系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人刘某某赔偿328000元,协议已履行。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本案来源于2014年4月9日刘*乙报案,礼泉县公安局于2014年4月29日立案侦查。

2、抓捕经过证明:2014年5月2日,办案民警在礼泉县骏马镇尚宁村一组将被告人刘某某抓获归案。

3、陕西**一五医院初步诊断证明书,载明:2014年4月11日,被害人宁某某入院症状为意识不清,已行开颅手术,病情危重,初步诊断结果为急性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

4、赔偿协议书,证明:2014年5月31日,被告人刘某某家属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人刘某某赔付被害方人民币328000元。

5、收条一张,证明:2014年5月31日,刘*戊收取被告人刘*某支付被害人宁某某医疗费148000元、赔偿款180000元。

6、谅解书一份,证明:被害方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7、证人刘*乙系被告人刘*某之兄,其证言证明:2014年4月9日下午,他接到四弟刘*丁电话说,被害人宁*某与大姐刘*甲发生打架,他就和三弟刘*某前往刘*甲家,到了刘*甲家后,宁*某就辱骂他,他用拳头在宁*某的脸上打了两下,并在宁*某背部踏了一下,宁*某继续辱骂他并脱掉上衣爬在刘*甲家门前街道接近刘*甲家同西邻家界的排水渠,后刘*甲将他推进邻居家里。等他出来后,发现公安人员在询问宁*某和刘*甲,接着,宁*某的女儿娟*(宁*甲)也来了,公安人员也问了娟*,后就将刘*甲和娟*叫进刘*甲家进行调解,他就坐在刘*甲家大门后小凳子上,不一会,他看见宁*某从后边来,用胳膊搂住了刘*某的脖子,刘*某转了身,他就再也看不见了。又过了一会,刘*丁进到刘*甲家联系“120”,他就出了刘*甲家大门去接“120”,看见宁*某在地上头向南脚向北躺着,大概位置在刘*甲家门口接近街道那,宁*某的女儿娟*抱着宁*某的头。后来“120”救护车把宁*某接到了礼**民医院。

8、证人刘*丁系被告人刘*某之弟,其证言证明:2014年4月9日下午,他外甥女赵某某打电话给他说,宁家村姨夫(宁某某)在她家门上踏,叫他快过去,他就骑摩托车过去,到了他姐刘*甲家后,看见宁某某正在用脚踏刘*甲和赵某某,他急忙上去就拉宁某某,宁某某用力把他甩倒,宁某某也同时倒地脸在门上碰破了。宁某某起来后就到门口骂刘*甲,他们和宁某某就理论起来。这时他大哥刘*乙来了,宁某某就骂刘*乙,刘*乙就踏了宁某某几脚,宁某某就爬在刘*甲家门口在地上滚来滚去,并且骂着他们,他们没有办法,就打了110报警。派出所的人来后了解情况,叫宁某某起来,宁某某不起来,宁某某的女儿娟*也来了,叫宁某某起来,宁某某还是不起来,公安人员就叫娟*和刘*甲在房子里了解情况协调此事,那时他和刘*乙在大门里面,他二哥、三哥刘*某在门口,宁某某在门口水沟边躺着,其他人在刘*甲**说事,宁某某就爬起来,骂着要进刘*甲家,他三哥不让宁某某进,宁某某从刘*某身后扑上来,双手掐住了刘*某的脖子,刘*某就用双手抓住宁某某的双手使劲往开掰,在往开掰的过程中,刘*某转过身面对面把宁某某往后掀,宁某某往后退了几步,刘*某继续往后掀,然后一松手,宁某某就仰面倒在地上,头正好碰在路边盖水沟的楼板上。刘*某用他的手机打“120”,“120”救护车最后把宁某某拉走了。

9、证人刘*甲系被告人刘*某姐姐,其证言证明:宁*某家几年前在她那给孙子办了份保险,后来宁*某要变更保险,但宁*某一直提供不来相关手续无法变更,宁*某就和她闹了。2014年4月9日13时许,她在家做饭听见大门响,他发现宁*某进来,对面邻居和两个妇女将宁*某从她家拉出去。女儿赵某某将门关好,宁*某又将大门踏开,她和女儿往外跑,宁*某把她撕拉住,将她拉倒用脚踢她。她女儿就给舅舅打电话。过了会,她四弟刘*丁先来,看见宁*某撕扯她,就把宁*某拉到一边,宁*某就出去到大门外,他们也到大门外。这时她大兄弟刘*乙、三弟刘*某来了,宁*某就骂刘*乙,刘*乙就戳宁*某并踢了两脚,宁*某往后退摔倒了,并躺在那继续骂。派出所的人来后叫宁*某起来,宁*某不起来继续骂,派出所的人就把她和宁*某女儿宁*甲叫到她房子说事。正说事时外面有人喊宁*某绊了,她和派出所的人、宁*甲就跑出去了,他出去时看见宁*某在她门口楼板旁边,宁*甲把宁*某在怀里抱着,派出所的人让打“120”,不知谁打了“120”,后来“120”来把人拉走了。

10、证人赵*甲证言证明:2014年4月9日14时许,他和同村赵*乙、赵*丙在街道说话,西边北街道刘**家门口,宁某某连骂带踢踏刘**家大门,接着进了刘**家,一会儿宁某某出来在刘**家门口骂。过了会,刘**的四个弟弟先后到刘**家门口,因宁某某还在骂,刘**的一个弟弟用手打宁某某,宁某某倒在刘**同邻家界的排水渠处。不一会派出所民警来了,同刘**及宁某某女儿进了刘**家,宁某某起来往刘**家走,被刘**的一个弟弟挡住,用手推宁某某,宁某某向后退,刘**的那个弟弟还在推,把宁某某推得仰面倒地,头磕在门口的水泥板上,后“120”救护车来后将宁某某拉往医院。

11、证人赵某丁证言证明:2014年4月9日14时许,宁某某和刘*甲在刘*甲家大吵,刘*甲的兄弟骑摩托来,跑进刘*甲家,过了会刘*甲的兄弟把宁某某推到门口。刘*甲另外两个兄弟来后对宁某某拳打脚踢,宁某某被打倒在地,宁某某就在地上骂。又过了会,派出所民警来向宁某某女儿和刘*甲了解情况。宁某某就爬起来往刘*甲家走,刘*甲老三兄弟不让宁某某进,宁某某就用手掐住刘*甲老三兄弟的脖子,刘*甲老三兄弟把宁某某往后一推,宁某某背面着地,后脑勺碰在阳沟的楼板上,听见“咚”的一声。后拨打“120”救护车来后将宁某某拉往医院。

12、证人刘*丙系被告人刘*某之兄,其证言证明:2014年4月9日14时许,他外甥女赵某某打电话说宁*某打自己和母亲,他就骑电动自行车去他姐刘*甲家,宁*某睡在门口阳沟上乱骂,宁*某好像喝了酒。他大哥刘*乙、三弟刘*某、四弟刘*丁已经在他姐家门里坐着。这时派出所的人来了,询问宁*某情况,宁*某说不清,就问他姐情况。宁*某女儿宁*甲来了将父亲扶不起来。派出所叫宁*甲和他姐在房子协调此事。宁*某爬起来要往刘*甲家走,他和老三在门口挡,宁*某进不去就骂老三,宁*某扑过去双手掐住刘*某的脖子,刘*某把宁*某往后一推,宁*某仰面倒地,后脑勺碰在铺在阳沟的楼板上。听见“咚”的一声,大家都出来,派出所人让打“120”把人给医院送。他姐是保险公司业务员,宁*某要退给孙女办的保险,但退保险手续不全,保险公司不给退,宁*某就找他姐要,这已经是第四次闹了。

13、证人赵某某系被告人刘*某外甥女,其证言证明:2014年4月9日中午吃饭时,她和母亲刘*甲在家做饭,有人踏门她看见宁某某进来,村上几个妇女把宁某某拉出去,她就把门关上。宁某某又将她家门踏开,撕住她妈刘*甲,她去拉宁某某,宁某某踏了她两脚,她给四舅打电话。过了会她四舅刘*丁来了把宁某某拉开了,她很害怕一直呆在房子里。她妈是中国**公司的代理员,几年前给宁某某的孙子办了一份保险,后来宁某某要求转保但无法提供相关手续,一直没转成,为此事宁某某已经找了她妈好几次了。

14、证**某甲系被害人宁某某之女,其证言证明:2014年4月9日下午,她发现父亲不在家就骑自行车在街道找,刘*甲家停着警车,她猜父亲就在那。她过去看见父亲爬在刘*甲家门口阳沟边上。派出所人叫她父亲起来,她也叫父亲,父亲不起来她也扶不起来,派出所李**父亲为啥来刘*甲家,当时环境很吵,李*就将她和刘*甲叫到刘*甲家房子问情况。他们正说着,她只听见“咚’的一声跑出去看,她父亲宁某某躺在刘*甲家门口阳沟楼板上。她上去抱住父亲,但已经叫不醒。派出所联系“120”把她父亲送到医院了,后她父亲没有抢救过来。

15、证人赵*乙证言证明:2014年4月9日,他村*某某与刘*甲家发生打架,他家在刘*甲家东边第六家,他在自家门口,因距离远、中间有柴堆和砖挡着,他只听见发生口角,宁某某一直在骂,后听见“嗵”一声,周围人说把宁某某掀倒了。他就过去看见宁某某的女儿把宁某某抱着,他还让把人送医院,他就回到自家门口。

16、证人赵**证言证明:2014年4月9日,他村*某某与刘*甲因为保险问题发生打架,他当时在家里,听见门口有吵闹声就跑出去看,宁某某已经被女儿抱在怀里,派出所让先把人给医院送,他就回家了。

17、证人刘**礼泉**出所民警,其证言证明:宁*某和刘*甲发生矛盾时有人报警,他和副所长李*就过去,到现场时宁*某在门外西北角阳沟的树棍上趴着乱骂,他们把宁*某往起扶,宁*某的女儿宁*甲来后也将宁*某往起扶,但都扶不起来。他们要了解情况,让刘*甲、宁*甲到刘*甲家厢房里问情况,他进去站在大门里三四米厢房门口,李*正在询问打架起因,他听双方是因保险起纠纷,直到听见“咚”的一声,他才看见宁*某睡到地上,他和宁*甲等人跑出去看情况,当时人都吓住了,他让刘*某打120,刘*某当时没电话,不知借谁的手机拨打120电话。

18、(礼)公(司)鉴(法医)字(2014)18号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分析论证死者宁某某头部除手术造成左右额额颞部颅骨缺损外,在其顶骨后侧可见一条由左至右横惯性现状骨折,由骨折特征分析系外力作用所致。造成死者左顶部头皮血肿,双侧额颞部硬模下血肿,左侧颞叶脑组织皮层广泛挫裂伤,损伤严重。死亡原因为重度颅脑损伤,鉴定意见为宁某某系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19、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载明:现场位于礼泉县骏马镇六骏村刘*甲家门前,刘*甲家坐北向南,门前为东西向水泥路面村道,刘*甲家安红色铁门,门前空地为土地,距门约6米处为东西向排水沟。水沟上与大门正对处盖一水泥楼板,水泥楼板厂300cm,宽60cm,其西侧用木棍、纸板搭盖,水沟距村道沿约1.5米。门西侧为一堆砖。经被告人刘*某当庭辨认无误。

20、辨认笔录及照片,载明:经办案民警组织,被告人刘*某对作案现场进行辨认,现场位于礼泉县骏马镇六骏村刘*甲家门前。经被告人刘*某当庭辨认无误。

21、户籍证明信,载明:被告人刘某某的出生年月及家庭住址。

22、被告人刘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当庭陈述内容基本一致,对起诉书指控的行为事实供认不讳。

上列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证据之间相互关联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过失致人死亡罪。礼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事实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刘某某犯罪后如实陈述其犯罪事实,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对其可从轻判处。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减轻判处的意见,不符合法定量刑情节的规定,故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四年五月二日起至二0一七年五月一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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