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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过失致人死亡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咸阳**民法院审理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郑**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于2015年5月4日作出(2015)秦刑初字第000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郑**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撤回上诉。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5)秦刑初字第0009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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