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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过失致人死亡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铜耀检刑诉字(2015)第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甲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栾帅、代检察员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12日13时10分左右,被告人李*甲无证驾驶无牌、无证福田谷神4LZ-2型收割机,在耀州区寺沟镇吕坡村村村民赵某某家田地收割小麦倒车过程中对周围及机后情况观察不周,将位于车后的赵某某撞倒碾压,使赵某某受较大钝性外力致颅脑碎裂而死亡。经耀州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理站认定李*甲负事故全部责任。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甲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甲有自首、赔偿被害人赵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赵某某亲属谅解的从轻、减轻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甲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

被告人李*甲当庭认罪,称自己家庭很是困难,赔偿了被害人赵某某亲属经济损失,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2日13时许,被告人李*甲无驾驶证驾驶自己所有的无牌照的福田**割机为耀州**道办事处吕坡村村民赵某某收割麦子。当倒车时对周围及车后情况观察不周,盲目倒车,将赵某某碾轧,致赵某某死亡。被告人李*甲用自己的手机向u0026ldquo;110u0026rdquo;报警,并在现场等到公安民警到来。

被告人李*甲赔偿被害人赵某某亲属15万元,锦阳**事处协调民政救助资金9万元给付被害人赵某某亲属,被害人赵某某亲属共得赔款24万元。该赔偿款已全部赔偿到位。被害人赵某某亲属对被告人李*甲的过失行为予以谅解,请求法院对被告人李*甲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有下列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2015年6月12日20时40分许,耀州区寺沟镇(现改名为锦阳**事处)苏家店村村民刘某某向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苏家店派出所报案称,一辆收割机收麦时将一名老头撞伤致死。2015年6月12日20时28分许,耀州公**派出所将该案报告本局刑警队,刑警队遂立案侦查。

2、证人李*乙(李*甲堂弟,跟随李*甲邦丈量收割亩数)证言证,2015年6月12日他们在一个叫吕*的村子用收割机收割麦子,一个老汉把他们带到老汉地里收割麦子。收割时,老汉紧跟在车后拾麦子。他提醒老汉离车太近,不安全。老汉不听还是紧跟车拾麦子。当李*甲收割花椒树下留的那一溜麦子倒车时,他听见那老汉的媳妇一声大叫,说老汉轧在车下了。他跑过去,指挥李*甲倒车将老汉露出来。他看见老汉的头被压扁了。当时有个当地的小伙到场,拨打了120,120来后说老汉已死了。

3、证人王某某证言证,2015年6月12日12点50分许,他骑摩托车到赵某某地里准备叫收割机收他家麦子。他走到离收割机二三十米远时看见收割机收割到地头后向后倒,赵某某正好在车后头。他大声喊了一声,因收割机的声音很大,司机未听见。当车停时,赵某某已被收割机左后轮轧过。他就向赵某某大儿子和u0026ldquo;120u0026rdquo;打了电话。

4、证人刘某某证言证,2015年6月12日13时多,他接到从宁夏驾驶收割机到耀州区收麦子的李*甲的电话,说弄下乱子了,把人轧死了。他与跟李*甲同来收麦子的姓边的通电话,得知被轧的人确实死了后,他才到苏**出所报了案。

5、被告人李*甲供述证,2015年6月12日13时多,他用收割机为地中有花椒树的地主人老汉赵某某收麦子。他正由西向东收割时,老汉叫把留在花椒树旁的麦子收了。收割完后倒车时,这时一个小伙(结合其他证据可认定是王某某)往车跟前跑,他就停车,下车后见车后轮把老汉轧了。有人指挥叫倒车,把老汉从车下弄出来。老汉的头被轧扁了。那个小伙(王某某)打了120。后他打了110,还向当地一个姓刘的人打了电话。他的收割机无牌照,他也没有收割机驾驶证。

6、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证,被告人李**驾驶福田**割机在被害人寺沟镇吕坡村村民赵某某麦田收割麦子时将赵某某碾轧。肇事收割机无牌证。

7、铜川市**鉴定中心(陕)公(铜耀)鉴(法医)字(2015)04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证,死者赵某某生前曾因钝性外力致颅脑碎裂伤死亡。

8、铜川市耀州区农机安全监理站《农机事故责任认定书》证,被告人李*甲无驾驶证驾驶无牌证的收割机,倒车时对周围及车后情况观察不周,盲目倒车,承担本起事故全部责任。

9、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办案说明》证,2015年6月12日14时07分,寺沟镇(锦阳**事处)阿姑社村村民刘某某到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苏家店派出所报案。

10、李*甲手机通话详单证,2015年6月12日13时31分53秒,李*甲的手机向u0026ldquo;110u0026rdquo;拨打过电话。结合被告人李*甲供述可证被告人李*甲及时报案了。

11、宁夏回族**县陶乐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人李*甲《户籍证明》证,被告人李*甲发生该案事故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12、铜川市耀**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协议书》及证明(两份)、被害人赵某某亲属出具的谅解书、收条(五份)、锦阳**事处证明(两份)证,被告人李*甲赔偿被害人赵某某亲属15万元,锦阳**事处协调民政救助资金9万元给付被害人赵某某亲属,被害人赵某某亲属共得赔款24万元。该赔偿款已全部赔偿到位。被害人赵某某亲属对被告人李*甲的过失行为予以谅解,请求法院对被告人李*甲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甲无证驾驶无牌照收割机收割麦子倒车时,对周围情况,特别是车后情况观察不周,盲目倒车,将被害人赵某某碾轧车下,致被害人赵某某死亡,被告人李*甲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甲在事发后及时向u0026ldquo;110u0026rdquo;报警并在现场等至公安民警到来,且在公安机关讯问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甲积极赔偿被害人赵某某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赵某某亲属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李*甲关于此辩论意见不仅与公诉机关意见一致,且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甲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经司法行政部门调查评估,适宜社区矫正,符合缓刑的法定条件,依法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甲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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