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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某交通肇事案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5)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党*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党*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7日14时许,被告人党*驾驶陕A29A75小型普通客车,在西安市临**院家属区18号楼楼前路段由西向东倒车时,疏于察看车后情况,与行人郑某某相撞,致郑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学鉴定:郑某某符合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又查,2015年4月8日15时许,被告人党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党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受理案件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抓获经过、现场辨认笔录、法医学尸表检验鉴定报告、民事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党某倒车时,因疏忽大意,碰撞行人,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过失致人死亡罪;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刑罚处罚。鉴于被告人党某有自首情节,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确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并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予从轻处罚。为了确保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和教育犯罪分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党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安**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时,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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