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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过失致人死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4)4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郭**出庭支持公诉。诉讼代理人臧**、仁*、被害人王*C,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黄**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19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王*某在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街办某某村王*D家与同村的王*D、王*E、王*B(X,XX岁)等人饮酒闲聊。期间,王*B对王*某说:“我和你媳妇有麻达(不正当男女关系)”,二人遂发生不愉快。王*某打电话叫妻子王*F前来对质。王*D、王*E等人见状将王*B劝回家中。后王*某夫妻又将王*B叫到王*D家中当面对质。期间王*B承认酒后胡言乱语,并在自己脸上打,王*某顺势也在王*B脸上打了一个耳光,二人被其他人劝解开,后王*某沿王*D门前水泥路往前走,王*B上前欲解释矛盾,并用手搭在王*某肩膀上,王*某为摆脱纠缠,用手向后一挥,致王*B仰面倒地,头部受伤,王*B后因抢救无效死亡。经西安交**司法中心鉴定,王*B主要因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致脑功能障碍而死亡。

为证实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法医学鉴定结论书、户籍证明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表示认罪。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称:本案被害人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被告人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

诉讼代理人臧**、任*称:本案王某某的供述与目击证人证言存在矛盾,依法应采信目击证人证据;对王某某应定故意伤害罪,不应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9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王*某在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街办某某村王*D家与同村的王*D、王*E、王*B(X,XX岁)等人饮酒闲聊。期间,王*B对王*某说:“我和你媳妇有麻达(不正当男女关系)”,二人遂发生不愉快。王*某打电话叫妻子王*F前来对质。王*D、王*E等人见状将王*B劝回家中。后王*某夫妻又将王*B叫到王*D家中当面对质。期间王*B承认酒后胡言乱语,并在自己脸上打,王*某也在王*B脸上打了一个耳光,二人被其他人劝解开。后王*某沿王*D门前水泥路往前走,王*B上前欲解释矛盾,并用手搭在王*某肩膀上,王*某为摆脱纠缠,用手臂向后一挥,致王*B仰面倒地,头部受伤,后因抢救无效死亡。经西安交**司法中心鉴定,王*B主要因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致脑功能障碍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及辩解:2014年4月19日下午5点多,我给王*D打电话,他说在家喝酒,然后我就去王*D家,看到王*D、王*J、王*E、王*B在一块坐着喝酒,当时喝的啤酒。我刚坐下喝了一杯,王*B就对我说:“你媳妇呢?”我说:“我媳妇在家。”他说:“让你媳妇来。”我说:“咱喝酒呢,叫我媳妇来干啥呢?”他说:“我跟你媳妇有麻达(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呢。”听到这话我就很生气。我知道他喝醉了,就没有接他的话。后来他不停的说他和我媳妇有麻达,要叫我媳妇来。我当时就给我媳妇打电话,过了十多分钟,我媳妇来了。她正进门时,王*B出去了,我就给我媳妇说:“某哥说他和你有麻达,咱今儿把事情说清楚,不然咱这日子没办法过了。”我媳妇说:“那咱一块找他去。”我就和我媳妇一块朝王*B家走。到王*B家门口,我敲门,王*B他妈开了门,王*B当时在床边坐着。我就说:“某哥,你不是说你跟我媳妇有麻达,我把我媳妇叫来了。”王*B他妈当时也在跟前,王*B可能嫌丢人,就给我说,“咱上去说。”意思就是去王*D家说。然后我就和我媳妇、王*B三人朝王*D家走。王*B和我媳妇在前面走着,等我走到王*D家门口,王*B他妈也来了,其他人劝她让她回去。进到屋之后,我就当着喝酒人的面问王*B:“你说你跟我媳妇有麻达,我把我媳妇叫来了。咱今儿把这事说清楚。”王*B当时在沙发上坐着,用手在他自己脸上打了几下,嘴上说:“我胡说,我喝多了。”我当时很生气,就用手在他脸上扇了一巴掌,旁边王*E等人就把我拉开了,王*E把我劝到王*D家大门口,对我说:“王*B喝多了,说那些话,你别当真。”我说:“么事,么事,你不用管了,我回呀。”紧接着我就往回走,刚走了几步远,王*B就跟上来,我听他跟我说:“我刚说跟你媳妇有麻达是喝多了,咱到你屋说去。”紧接着他从后面抓住我左边肩膀,我当时很生气,就用左肩膀向后抡了一下,嘴上说:“你少到我家去。”胳膊打在他的胸口,他就仰面向后“咚”的一声倒在地上,他倒地后,我没有扶他,我就蹲在我村王**家门口。然后王*D、王*E等人就跑到王*B跟前,他们几个就联系把王*B往医院送,我媳妇王*F也跟着去医院了。因为王*B要跟我到我家去给我道歉,而且把我缠着,我很生气,我本能反应拧身把他抡了一下,那天王*B酒喝大了,脚下不稳,刚好我抡了一下,他就倒地了。

2.证人证言

(1)证人王*A的证言:2014年4月19日下午7点半左右,我姨夫给我打电话说:“你赶紧往回走,你爸现在在某某医院检查,情况不太好,医院都下病危通知书了。”我连夜往回赶,中途我姨夫又打电话说我父亲转到某甲医院了。大约晚上九点半,我赶到某甲医院,当时医生就给我说,人已经不行了,让我准备后事。当时我也很害怕,就和医生商量治疗的可能性,医生告诉我们没有希望,说我父亲已经大脑死亡,只剩心跳,如果呼吸器一拔,人立刻就不行了。后来我听到我爸喝酒被人打了的事。我就问我村王*D,王*D说我爸下午喝酒时与同村王*某喊叫了几句,他上厕所出来看到我爸躺在地上,头部受伤了。我就感觉这事比较可疑,于是我就打电话报警了。

(2)证人王*D的证言:2014年4月19日下午4点左右,我、王*E、王*J和王*B在我家喝酒,我村王*某过来了,我们就一起喝酒,当时喝的有点儿高,王*B就趁着酒劲儿就让王*某叫他媳妇王*F过来。**某就问叫他媳妇干啥。**B就说他和王*F又麻达。当时王*某就生气了,两人就争吵起来,我和王*E赶紧把他们劝开,让他们往回走。他俩走后,我、王*E、王*J三个人继续喝酒。大约十几分钟后,王*某和王*B、王*某的媳妇王*F过来了。**某、王*B到我屋里还是吵,王*F也说要让王*B把事情说清楚。我赶紧去劝王*F,让她先回去但她不回去。这时王*B自己用手在自己脸上扇了几巴掌,说自己胡说的,王*某站起来在王*B脸上扇了一巴掌,王*E赶紧拉住王*某,并把他往门外推,在大门口,王*E继续劝王*某,我就去上厕所。大约三分钟后,我从厕所出来,就看到前方约二十米的地方王*B在地上躺着,我赶紧跑过去,发现他后脑勺部位流血了,地上有巴掌大一滩血。我、王*E、王*J等人都过来了,把王*B送去医院。

(3)证人王*E的证言:2014年4月19日下午5点左右,我和王*J、王*D、王*B在王*D家喝酒。大概有一个小时,王*某也过来一块喝酒,我们几个人就继续开始聊天。聊天过程中,王*B喝的有些多,就对王*某说:“我跟你媳妇有麻达,你叫你媳妇来。”王*某听了后就很不高兴。为这事,俩人吵开了。我们几个就不停的劝,但王*B还不停的说王*某把你媳妇叫来,说他跟王*某的媳妇有麻达。然后王*某就给他媳妇打电话让他媳妇过来。后来我就劝王*B让他回去。紧接着,王*B就回去了。走了大概二十分钟左右,王*某的媳妇就来了,王*某就问他媳妇是不是和王*B有问题。他媳妇说没有,俩人为这事也吵了几句。后来俩人就说一块去找王*B把这事说清楚。后王*某和他媳妇就走了。我和王*D、王*J继续喝酒。过了大概二十分钟左右,王*某和他媳妇还有王*B又进来了,三人还是为那件事再吵嘴。我不停的劝王*B,看见王*某在王*B的脸上打了一个耳光,王*B也没有还手。我就把王*某拉到王*D大门口,王*某给我说:“么事,么事,你不用管。”后来我就进去把王*B劝了劝,让他出去给王*某说一声,你俩这事就算了,划不来。王*B也跟着我出来了,我把王*B和王*某送出大门口,他俩就一直朝回走。我也转身往王*D家走,刚走了几步,我就听见“啪”的一声,我回头一看,王*B就倒在水泥路上。离王*D家门口也就二十多米远。王*某就在王*B旁边站着,离王*B大概一两米远。我就和王*D等人把王*B拉到医院去了。

(4)证人王*J的证言:2014年4月19日下午,我和王*E、王*D、王*B在王*D家喝酒,过了一会儿,我村王*某也过来一块喝酒,我们几个人就继续开始聊天。聊天过程中,王*B喝的有些多,就对王*某说让他把他媳妇叫来,王*某说叫我媳妇来干啥,王*B就说:“我跟你媳妇有麻达,你叫你媳妇来。”王*某听了以后很不高兴。为这事,俩人吵开了。我们几个就不停的劝。过了一会儿,王*某的媳妇过来了,王*E就把王*某从屋里叫出去,当时王*D也出去了,紧接着王*B也出去了。我在屋里坐了一会儿,就到院子里和王*D他爸说话,不一会儿,听到王*D在叫人,我就走出院子,看到前面约二十米远的水泥路上躺着一个人是王*B,王*D在旁边,就让我打电话叫车,我们把王*B送到医院去了。

(5)证人王*K的证言:2014年4月19日下午,王*B、王*E、王*J、王*某在我家和我丈夫王*D喝酒。后来王*某和王*B发生争执,王*E让王*B给王*某回个话,王*B就同意了,后王*某和王*B从我家离开往王*某家方向走,王*某先走的,王*B是追上去的,王*B走在王*某左边,用手搭王*某的肩膀,下来我没注意,他们走了有七八米远,我就看见王*B倒在地上,王*某站在王*B右边一米的地方。王*D、王*J等人过来,我当时发现王*B头底下有血呢,后来王*B就被送到医院。

(6)证人王*F证言:2014年4月19日下午,我在王**家的商店打麻将,我丈夫王*某打电话叫我去王*D家。我就去了王*D家,看到王*D、王*某、王*E、王*J在屋子喝酒。我在客厅。王*某指着我说,某哥说了,他跟你有关系,有啥关系你澄清一下。我说你啥都信,他说把王*B叫来把事说清。后来我和王*某去了王*B家,将王*B叫到王*D家。王*B自己扇自己耳光,王*某在王*B的脸上也扇了一两下,王*某就走了,我看到王*B走了,我才走出大门。向前看见王*某走在前面,王*B跟在后面。突然听到前面噗通一声,我看到王*B仰面向后倒在地上,王*某蹲在距离他两米远的地方。我跑到跟前看到王*B嘴唇发青,两眼睁着,没有说话。王*D、王*J、王*E等人都跑到跟前,赶紧联系车将王*B送医院。

(7)证人王*G证言:当天下午6、7点我和王*H在我家门口打羽毛球,我看见王*E和王*某从我家里出来走到大门口,王*E又进去和王*B一块出来。我看到王*B和王*某沿着我家门前路朝西走,王*B还搭着王*某的肩,王*某不让王*B搭他的肩,把他胳膊甩开了,他俩就从我身旁走到我身后。后等我回头看的时候,王*B已经倒在地上,王*某在王*B南边一两米处站着。然后我爸、我妈、王*E、王*J就跑到跟前将王*B扶起来,我看到王*B后脑流血了。后来又来了一辆车将王*B送到医院去了。

(8)证人王*H证言:我和王*G打羽毛球,刚打了一会儿,我们村的王*某由王*G家出来在大门口站着,接着王*E又出来了。就听见他俩在后面说:“让谁给你回个话,把这事了了”这样的话。然后王*J、王*D也出来了,过了一会儿,王*B和王*某一起沿水泥路往西走,门口的人都回王*G他屋去了,我看见王*B和王*某边走边说,王*B的胳膊搭在王*某肩膀上,他俩具体说的啥,我没听清。他俩大概能走20米远,我看见王*某的右大臂朝左边猛挥了两三下,然后王*B就“咚”的一声倒在地上,王*B头朝上躺在地上,王*某在他旁边立着。然后从王*G家里出来几个人围过去了,叫来了辆车将王*B拉走了。

(9)证人王*I证言:当天晚上7点多,我从村广场往家走,走到家门口时候发现王*D和王*E用手扶着王*B,王*B在地上坐着,王*B后脑勺还流着血,我走到跟前发现王*B好像已经昏迷了,王*D和王*E一直叫王*B,但王*B啥反应也没有,而且王*B脸色、嘴唇都有些发紫。大约十几分钟后,我村乡党找来了一辆车把王*B送到医院了。

(10)证人杨某某证言:2014年4月19日下午5点多,王*E、王*J、王*B都在我家和我儿子王*D喝酒聊天。后来我村王*某也来了,一起喝酒聊天。不知道为啥,王*某和王*B闹得不愉快,王*B就回去了。后来王*某把他媳妇王*F叫来了,让某F和他一块儿去王*B家找王*B,他媳妇还不愿意。后来他两口子把王*B叫到我家来了。当时我在院子摘槐花,他们几个进屋就吵起来,我在外边听见“啪、啪”两声,王*D和王*E就将王*某劝到门外面去了。过了一会儿,我听见王*D给王*K说:“赶紧找些卫生纸,头磕烂了。”我起身到大门外,看见王*B倒在我家门前二十米左右的水泥路上,王*D和王*K等人将王*B送医院去了。

(11)证人刘某某证言:事发当日,自己在家中,王*B从外面回到家中睡觉,后听到砸门声,王*某和妻子王*F找王*B,样子很凶,几个人一起去了王*D家里,自己也跟着去了,大家都在劝,应该能劝住,自己就回来了。

3.法医鉴定意见书:

西**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2014)病鉴字053号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综合解剖检验结果,结合委托单位提供的案情资料分析,王*B主要因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致脑功能障碍而死亡。

王*B生前患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可能降低心脏代偿能力。案情提示,王*B生前曾和他人一起饮酒,酒精在体内具有扩张血管、加速血流等作用,可加大颅内出血量。酒精亦可干扰大脑功能,致共济失调。

鉴定意见:王*B主要因重型闭合性颅脑损致脑功能障碍而死亡。

4.书证:

(1)破案经过,抓获进过:2014年4月19日22时40分许,接市局110指令,报警人王*A称怀疑其父被人打倒致伤,鸣犊派出所民警立即出警,并联系公安长安分局刑警勘察现场,并将当天与王*B一同喝酒的王*D、王*J、王*某、王*E等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审查发现,王*某有重大作案嫌疑,经依法讯问,王*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王*某被抓获,该案告破。

(2)辨认现场笔录照片。

(3)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4)病例、诊断证明、死亡证明。

(5)户籍证明。证明王某某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上述事实的证据,经当庭质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依法对其应予处罚。辩护人黄**认为王*B死亡属于意外事件,被告人王*某不构成犯罪及被告人王*某具有自首情节;诉讼参与人臧**、任*认为本案被告人供述与证人证言存在矛盾,王*某应定故意伤害罪,不应定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意见,经查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王*B二人之前无其他矛盾,仅因在共同喝酒聊天过程中被害人王*B的言语引起王*某不满,二人遂发生争执。王*某扇了被害人一巴掌后,被人劝解回家。后王*某在回家路上为摆脱被害人王*B搭在肩膀上的胳膊甩臂致被害人王*B倒地,有王*某的供述与证人证言的内容足以证实,故王*某主观上没有形成伤害的故意。被告人王*某明知被害人王*B饮酒且年龄较大,应当预见其甩臂的行为可能导致被害人摔倒受伤或死亡的结果,但没有预见,对其甩臂造成被害人倒地头部受伤,致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其主观上有过失,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并非意外事件。另查明公安机关在案发后传唤同王*某一起喝酒的人接受调查时,被告人王*某供述了其犯罪事实,王*某不具有自动投案的情节。故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及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某在侦审阶段,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9日起至2019年4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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