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全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3)4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全*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全*及其辩护人关*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3日早,被告人全*因怀疑女友被害人许某某吸毒、与他人发生性关系,二人在租住的本市雁塔区观音庙村2排46号404室发生争吵。许某某双手反握折叠刀称自刺一刀以示清白,全*未积极劝阻,反而言语刺激,两人在争夺刀具过程中许某某左胸部被刺伤。全*拨打急救电话,许某某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许某某系被锐器刺伤左胸部致心脏破裂引起大量失血而死亡。同日,全*被公安机关抓获。破案后,全*亲属赔偿被害人近亲属25000元。

为了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并宣读了相关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全*的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全*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无异议,庭审中无辩护意见,表示认罪服法。辩护人辩称,全*与被害人系情侣关系,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有主要的过错责任,全*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对被害人施救,并已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综上建议对全*从轻、减轻处罚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3日8时许,被告人全*因琐事与被害人许某某(1994年5月10日出生)在二人租住的本市雁塔区观音庙村2排46号404室内发生争吵。许某某持折叠刀欲自刺以示清白,后两人在争夺刀具过程中许某某左胸部被刺伤。8时30分许全*拨打急救电话,并和急救医生将许某某送往武警医院抢救,期间全*又离开医院去借钱,9时13分许120急救中心拨打报警电话。民警接到报警赶至武警医院后约20分钟被告知许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10时许,全*返回武警医院被民警盘问时告知了民警其与许某某发生激烈肢体冲突,许某某被刀刺中胸部的事实,后民警将全*带至派出所询问,全*即交代了与被害人许某某发生争吵并引起许某某持刀自刺及与许某某夺刀过程中许某某被刺伤的事实经过。经鉴定,许某某系被锐器刺伤左胸部致心脏破裂引起大量失血而死亡;许某某心血中未检出常见安眠镇静类药物、有机磷农药及杀鼠药毒鼠强,未检出常见毒品成分。破案后,全*亲属赔偿被害人近亲属25000元。庭审期间,被告人全*与被害人许某某的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全*赔偿被害人许某某亲属各项损失80000元,被害人许某某的亲属对全*的行为予以谅解,并建议对全*从轻处罚可适用缓刑。

上述事实,被告人全*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均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劳动教养决定书、领条、民事赔偿协议、谅解书等书证;证人侯某某、许**、陈某某、冯某某、高*、靳**、张**的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全*的供述等证据。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定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全*因琐事与被害人许某某发生争吵,被害人许某某欲持刀自刺,二人在夺刀过程中许某某左胸部被刺伤并导致死亡,被告人全*的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属实,予以采信,对被告人全*依法可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为了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全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