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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过失致人死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以陈检公诉刑诉(2015)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宝鸡**限公司陕C34111混凝土专项作业车在给陈仓**苑小区11号楼工地上的混凝土输送泵卸料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后溜,将在两车中间负责卸料的民工陈某某挤伤,导致其当场死亡。经鉴定,陈某某因胸背部受到较大钝性外力作用下致心肺钝挫伤而死亡。

被告人赵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宝鸡**限公司陕C34111混凝土专项作业车在给陈仓**苑小区11号楼工地上的混凝土输送泵车卸料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后溜,将在两车中间负责卸料的民工陈某某挤伤,致其当场死亡。现场其他人员打电话报警,被告人赵某某在现场未离开,后如实向公安人员供述了其过失致人死亡的事实。经鉴定,陈某某因胸背部受到较大钝性外力作用致心肺钝挫伤而亡。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赵某某所驾事故车辆所有单位与被害人亲属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肇事车辆所有单位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360000元。被害人亲属表示对被告人赵某某予以谅解。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所证实:

1、被告人赵某某对上述事实供认。

2、证人陈*甲证言证实,她和她老公承包了仁**司打混凝土的活,工地在名苑小区,陈*某就是他们叫来干活的,出事当晚10点左右,她和工人吃完饭,在宿舍坐了有两分钟,听见外面有人喊叫,出去后发现陈*某被夹到罐车和泵车之间,人已经斜着身子,头靠罐车左尾灯处,鼻子和嘴里都在流血,他们打了120,20分钟后120过来检查说人已经死亡。他们就打110报警了。

3、证人杜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8月11日晚上20点,他在名苑小区工地开他公司内部编号为37的混凝土罐车,21点他卸完料时,赵某某驾车(编号为9)过来卸料,他将车开离混凝土输送泵冲洗车辆,赵某某开搅拌车到输送泵跟前倒车,他在冲洗车辆过程中听见哐当一声,天黑他也没看清,以为是车辆碰到混凝土输送泵了,就在他准备离开的时候,见赵某某将车往前开了一段距离然后车又往后倒了,这时他就听见有人喊了,具体内容听不清楚,他见赵某某将车刹住后从车上下来,他也从车上下来,下车才知道赵某某的车后和输送泵之间夹伤了一个放混凝土的工人,他和赵某某还有一个女工人三人一起把人拉不出来,他让赵某某往前挪车,赵某某说他开不了车了让他去,赵某某找了一个长方体木头将车后轮垫住防止倒溜,他就将赵的车挪开,然后下车,他们三人一起将人拉出来了。

4、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他在虢镇名苑小区搞建筑,建筑工地隶属于陕西**公司。案发当晚九点多,四川籍民工指挥陕C34111混凝土车向他地泵跟前倒,他喊好了好了的时候,他见四川籍民工在混凝土车右后侧,他的地泵车在混凝土车的左后侧,他看混凝土车已经倒好就准备操作地泵,后抬头看时他见混凝土车左后侧将四川籍民工挤在地泵上,脖子以下部位被混凝土车左后侧挤着,他急忙向混凝土司机连喊几声车把人挤着啦,还向民工宿舍喊,过来一个女的,接着见四川籍民工倒在混凝土车后架子上,后120来说人已经死亡。泵车是固定的,混凝土车停车的地方有一点坡度,朝泵车这边是下坡,车如果刹不住,有朝后溜的可能性。

5、证人董某某证言证实,赵某某驾驶的陕C34111号北奔牌搅拌车是宝鑫**公司所有,赵某某是司机,公司给其发工资,此车每年进行年检,没有脱险情况,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混凝土卸料流程是:罐装车司机在他公司混凝土搅拌站装车拉至指定工地,由工地卸料员指挥倒车并卸料,卸料完毕罐装车司机返回公司继续排队拉运。出事当晚他去后人已经死了,他就让人报警,赵某某说是卸料员陈某某指挥他倒好车后用水管给赵某某驾驶的罐车内的混凝土里面加水,五六分钟加水完毕后从赵某某罐车后的保险杠和地泵之间穿过时被车夹住了。

6、证人刘*某证言证实,陈某某和他在新疆打工时认识,陈说他是重庆涪陵人,没有结婚,后来他在射洪县洋溪镇给陈介绍了一个对象。2013年2月23日他带陈某某到工地上班,做混凝土小工,他是混凝土作业的领班。陈某某和刘*某受雇于仁义**公司,受刘*甲管理。

7、证人张*甲证言证实,陈某某出事后善后事宜由陕西**团公司华山路桥安居工程项目部与供料单位育才双混站协调处理,华山路桥项目部有五个施工队,陈某某是陕西仁义施工队的。

8、证人刘*甲证言证实,他在陕西仁**责任公司上班,他们公司在宝鸡市陈仓区虢镇名苑小区有劳务派遣工作,2013年10月29日他和刘*某又签订了砼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双方比较信任,所以在合同上没有签字捺印。砼工程他负责,劳务人员由刘*某负责招聘,由陕西仁**责任公司给陈某某发放工资。陈某某当时工作时拿的是以前在新疆办理的暂住证,上面只有出生时间和性别,其余情况不详。

9、证人陈*甲证言证实,死者陈*某是她弟弟,父母早亡,随她住,没有身份证,户口随她,和外侄朱**、妹夫杨**出外打工,期间回来过几次,但因为他离家出走二十多年,后来以为他死了,就注销了。她能够辨认出陈*某照片。

10、证人柯*甲证言证实,陈某某是他岳父,1999年与他岳母结婚,户籍丢失,至今没报户口。2014年2月23日经老乡刘某某介绍到虢镇名苑从事水泥罐车下水泥料工作。

11、证人朱*甲证言证实,陈某某是他母亲陈**的亲弟弟,是他舅舅,是1948年11月8日出生的,因陈某某离家时间太长,村上已经按照死亡人员对待了。

12、证人陈*丙证言证实,陈*某是她亲叔,2014年8月8日还给她打电话说在宝鸡打工,今年挣钱回来还要买社保。

13、证人胡某某证言证实,陈*某的姐姐陈*甲嫁到他们悦来村时,陈*某就跟过来一起居住了十多年,最后一次见陈*某是1994年左右,当时他是该村村长,陈*某过来询问办户口的事情,当时他没管户口所以户口问题也没给陈*某解决。他能确定公安机关给他看的照片就是陈*某本人照片。

14、陕西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2014)579号DNA鉴定书证实,经对被害人陈某某和疑似被害人哥哥陈**的血样进行DNA检测,结论为二人Y染色体STR基因座分型结果相同,两者符合父系遗传关系。

1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事故现场位于陈仓区名苑小区二期工程院内10-11号连体楼在建工地,并证实现场具体情况。

16、陈仓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2014)02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死者陈某某因胸背部受到较大钝性外力作用致心肺钝挫伤而死亡。

17、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赵某某指认出肇事车辆挤压陈某某的地点位于虢镇名苑小区11号楼下混凝土泵车卸料口处。

18、宝鸡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2014)143号血醇检验报告证实,2014年8月12日3时50分提取赵某某血液,经检测未检出乙醇。

19、陕西**车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陕C34111北奔牌重型专项作业车制动装置齐全,其技术性能符合相关规定,该车转向装置齐全,其技术性能符合相关规定,该车灯光信号装置齐全,左前转向灯、左后位灯、左制动灯不能点亮,技术性能不符合规定。在倒车过程中无倒车提示音效。

20、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证实,事发后,肇事车辆被公安机关扣押,后已发还。

21、宝鸡**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运输证、行驶证、赵某某驾驶证证实,陕C34111北奔牌黄色重型专项作业车系宝鸡**限公司所有,被告人赵某某有驾驶证。

22、事故赔偿和解协议书、谅解书证实,被告人赵某某所驾事故车辆所有单位与被害人亲属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肇事车辆所有单位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360000元。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赵某某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驾驶专业作业车过程中,操作不当,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某有自首情节,本案相关民事部分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到位,被害人亲属已经谅解被告人,被告人赵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且已经过评估,可以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赵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宝鸡**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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