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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马**故意杀人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蒲城县院公诉刑诉(2014)第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戊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某某、马*甲、马*乙、马*丙、马*丁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蒲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兼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同诉讼代理人马*丁及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同诉讼代理人王某某,被告人马*戊及其辩护人兼诉讼代理人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某某、马*甲、马*丙经传唤未到庭。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4月2日9时30分许,被告人马*戊与马*某因琐事在村北土崖上发生口角,马*某用随身携带的铁锨将马*戊头部左侧打伤。后**某回到自家门前的东西向水泥路上,马*戊追上来,两人再次发生口角,马*某拿出铁锨准备拍打时,被马*戊抓住,两人在争夺铁锨的过程中,马*戊猛的用力拉推,造成马*某仰面倒地,头后部磕在水泥地上。2014年4月5日晚,马*某因抢救无效死亡。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鉴于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四年。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按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马*戊的刑事责任,附带民事部分除达成的协议外,请求赔偿被抚养人谢某某生活费20034元,赔偿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27960元。

被告人马**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愿意认罪服法,请求从宽处罚。民事部分其已赔偿,不认可各附带民事原告人的诉讼请求。辩护人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被告人马**与被**某某在夺铁锨的过程中不可能预见发生什么事,本案是个意外事件,被告人马**不负刑事责任,也不承担民事责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马*戊与其六爸马*某的宅基均坐北向南,被告人马*戊宅基在北,马*某宅基在南,两宅基前后相对,中间隔一条东西向通村水泥道路。马*某在案发前曾拉土垫其宅基后水泥路南侧护坡地方。2014年4月2日9时30分许,被告人马*戊在村北土崖上发现马*某用电动三轮车拉土,上前询问时发生口角,马*某用装土的铁锨将马*戊头部左侧打伤并持铁锨追打,被告人马*戊在跑的过程中捡了一土块砸伤马*某脸部。途径该处的王*甲见状夺了马*某的铁锨,劝开两人。马*某、马*戊先后离开。王*甲去给马*某送铁锨,把铁锨靠在马*某家门前厕所南墙下离开。马*戊因头部受伤追到马*某家门前,马*戊妻子王*乙见状赶来,在马*某家门口碰见马*某、谢**夫妻,王*乙、谢**两人发生口角并撕拉,马*某拿出铁锨欲拍打马*戊,被马*戊抓住铁锨把,两人在争夺铁锨的过程中,被告人马*戊用力拉推,马*某铁锨脱手仰面倒地,头后部磕在水泥地上。随后马*某被送往蒲**医院救治。当日,被告人马*戊投案自首。4月5日晚22时许,马*某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经郝某某、马*己协调,马*某、马*戊双方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出具了谅解书。在本案审理中,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承认协议的效力,但表示对被告人马*戊不予谅解。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办理马*某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为4128.5元,住宿费为767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马*戊供述,2014年4月2日早9点多,他从地里回来路过庄*的土崖时,看见他六爸马*某给电动三轮车上装土,因前几天马*某给其庄*(他门前水泥路南侧)垫土,他就问拉土准备往哪里垫,马*某说咋垫他管不着,并拿一方头铁锨拍到他头左侧,头受伤流了很多血,他往西跑,马*某在后面追的用铁锨打,他从地上捡了一土疙瘩打到马*某脸上,马*某脸上也出了血,这时甘北村收废品的王*甲从水泥路北边过来挡住了马*某,他和马*某就骑车回家了。9点30分前后,他追到马*某家让看病,妻子王*乙不放心跟了过来,在马*某门前水泥路上他两人和马*某、谢某某两口发生口角,马*某说:“我今就是想把你往死的打哩”,就拿起铁锨往他跟前走,他也王**某跟前走,马*某双手将铁锨举过头顶准备拍打,他就抓住铁锨木把,两人争夺铁锨,一推一拉1、2分钟后,他猛一用力先拉铁锨木把,再推铁锨木把,把铁锨夺到手,紧接着马*某就仰面向东倒地了,后脑勺先着地,再也没有起来。他把铁锨扔到水泥路北侧,和村里一妇女将正在相互撕拉的王*乙和谢某某拉开。他记着马*某倒地后,谢某某手里还拿着根一米多长的树枝。他回家用手机报了警说被人打了,想到马*某倒在地上不动了,就去孙**出所投案自首,走到半道被民警打电话叫回家。他用手捂的头,铁锨木把上粘有他的血。他猛一用力主要是想夺下铁锨免得再受伤害,能想到马*某会倒在地上,没想到后脑勺先着地。

2、证人王*乙证言,2014年4月2日早10点左右,她听见马*戊叫她就跑到庄后窑背上,看见她六爸马*某拿铁锨在追打马*戊,马*戊手捂着流血的头跑着躲,她让在现场收废品的王*甲劝架,马*戊还从地上捡了个啥东西扔向马*某,王*甲劝住了他两人。马*戊回村去找马*某,她也追过去,在马*某家门口,她与马*某妻子谢某某相互骂、相互撕拉,马*某就拿铁锨打马*戊,被马*戊抓住锨把,两人推拉着争夺铁锨,马*戊猛一用力推拉,马*某没抓住铁锨,仰面倒在水泥地上,后脑勺流血了。马*戊回家拿了手机说去孙**出所,就走了。

3、证人谢某某证言,2014年4月2日早7点多,她丈夫马*某到村北去拉土垫庄*后面水泥路的护坡,到9点30分左右拉了第三车土回家,他脸的一侧有血、额头还有伤口,马*某说是马*戊妻子王*乙打的,她俩出门就去找王*乙,碰见马*戊和王*乙过来,马*戊一侧头上有伤、脸上有血、用手捂着。她质问马*戊时,与王*乙发生口角并撕拉,马*戊正背对着她和马*某撕拉在一起时,她拿起三轮车上的白木棍准备打马*戊,被马*戊夺走,马*戊用夺走走的木棍把马*某打了几下,打到啥部位没看清,并用手将马*某推了一下,马*某就仰面倒地了,后脑勺磕到水泥地上晕了过去。马*戊又过来给王*乙帮忙打她,村民刘某某过来从马*戊手中夺下木棍,和马*戊一起将她和王*乙分开,村民赵某某劝走马*戊。马*某躺在地上,头下的血越来越多,村民王*丙打电话叫来救护车把马*某送到县医院,马*某于2014年4月5日晚去世。

4、证人王*甲证言,2014年4月2日早上9点多,在某某村三组的南北通村水泥路向南村北的土坡处向西的生产路,一60多岁的老汉手拿铁锹正向西追着拍打一个中年男子,大约持续了1、2分钟,突然中年男子弯腰从地上捡起一个东西朝老汉正面扔了过去。这时中年男子的妻子从南边土坡下村里正往出走,听他喊叫打架,就让他赶紧拉架。老汉和中年男子两人先后走到他跟前,他看见老汉左侧额头全都是血,中年男子头部左侧有伤口,正在不停的流血,他将老汉手中的铁锹夺了下来,怕两人再次打架,便将两人分开。这时中年男子的妻子也走过来,问为啥打架,见没人回答转身回村里去了,老汉和中年男子先后离开。之后他去给老汉送铁锨,看见中年男子两口子在村子小卖部门口站着,他把铁锨靠在老汉家门前厕所南墙下就走了。

5、证人刘某某证言,2014年4日早上10点前后,她送韩某某出门,马*戊满脸是血在东西水泥路上,手中没拿啥工具,马*某头朝东仰面躺在地上,北边水泥路上放着有一把方头铁锨,上面还有血手印,谢某某和王*乙互相抓着头发撕打在一起,她和马*戊将谢某某和王*乙拉开,谢某某拿了一根小拇指粗的树枝打了马*戊一下,她从从谢某某手中夺过树枝折断扔掉,让先看马*某。

6、证人韩某某证言,2014年4月2日早9点多,她抱着孙子从西邻刘某某家出来,看见马*某在家门前水泥路北站着、马*戊在水泥路南面北捂着流血的头站着,马*某家厕所南墙靠着一把铁锨,谢某某在家门前土坡东侧站着、王*乙从路东往过走,四个人当时都是空手。王*乙和谢某某互骂并互抓头发撕拉在一起,她孙子吓哭了她就去哄孙子,再抬头见马*某已经仰面躺在水泥地上,铁锨在马*某躺的北边约一米处放的,马*戊空着手,王*乙和谢某某还在撕拉,刘某某过去帮马*戊把王*乙和谢某某拉开,马*戊和王*乙就走了。现场只有一把铁锨,后来听艳民说还从谁手里夺下一根一指粗的细木棒,折断扔了。

7、证人刘**证言,2014年4月2日早9点30分许,她正在她娘家吃饭,听见外面巷里有女人叫骂声,出来看见东边马*某家门前水泥路上头东脚西躺了一个人,王**和谢某某相互对骂,马*戊手捂着头在水泥路上站着,她回家给女儿喂饭,过了一会再出来,走到跟前看见躺的人是马*某,头下一滩血,北边还有一把铁锨,马*戊和王**已不见了。

8、证人汪某某证言,他是某某村一组村民。2014年4月2日9点多,他有事到某某三组,马某某门口有一群人,马某某仰面躺在水泥路上,头下一滩血,120来后把马某某拉走了。他把三轮车上的土帮忙卸在路边,在现场发现在厕所东墙附近地上有一根被折断的树枝枝,70公分长、约食指粗。

9、证人王*丙证言,2014年4月2日早9点半多,他从地里干活回家,被谢某某叫到其家门前,他看见马*某躺在水泥路上,头下一滩血,还有一些卫生纸,就问咋回事,谢某某说被马*戊两口用锨打的,他顺谢某某指的方向看见一把方头铁锨,锨把上有几片血迹。他号马*某的脉搏比较快,回家打电话叫救护车。

10、证人赵某某证言,2014年4月2日早9点半左右,他看见马*某门口有人,走到跟前见马*某躺在地上,头下地上一滩血,马**、王*乙两口在水泥路南侧站着,他让马**离开,到路边打120。回来时见王*丙、马*庚、汪某甲来了,马*辛拿起一把铁锨,锨把上还有几片血迹,放回马*某家里。后120来把马*某拉走。

11、证人马某壬证言,他在现场看见马某某躺在家门前的水泥路上,头下一滩血,就把马某某弟马某庚叫过去。

12、证人马某庚证言,2014年4月2日早上10点左右,他正在家里吃饭,村民马**说他哥马某某出事了,他赶紧过去,看见马某某头朝东仰面躺在水泥地上,头下一滩血,马某某躺的北边约2米处有一把铁锨,锨把上有血,不知是他还是谢某某把铁锨拿回家。后他和谢某某坐救护车将马某某送到县医院。

13、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被告人马*戊辨认现场笔录、照片,证明案发的第一、二现场位置、现场血迹分布情况、提取血迹情况、提取带有血迹的卫生纸,作案工具铁锨的情况。

14、扣押清单,证明扣押作案工具铁锨一把。

15、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王*甲辨认出马某某和马**。

16、陕西省渭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渭*(司法)鉴(法物)字(2014)440号法医DNA检验鉴定书,证明公路上滴落血迹及铁锨上疑似血迹来源于马某戊。村道卫生纸团疑似血迹来源于死者马某某。

17、西**大学发法医学司法发鉴定中心西交司法鉴定中心(2014)病鉴字第045号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分析认为死者马某某致命伤来自于倒地摔跌形成的脑部对冲伤。左额发际内的损伤,符合打击形成,为非致命伤。死因系头部遭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合并急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

18、蒲城县公安局孙镇派出所证明材料,证明马*戊2014年4月2日投案自首。4月5日22时许**某抢救无效死亡。

19、证人马*己(马*某之侄、马*戊之堂兄)、马*癸(马*戊之兄)、郝某某(马*某连襟)的证言,证明马*戊之兄马*癸代表马*戊在马*某治疗期间送了70000元医疗费。经马*己、郝某某和马*癸协商,由马*戊赔偿85000元给马*某家属,双方就民事赔偿已达成协议并履行,出具了谅解书。谅解书上谢某某签名是谁签的说不清楚。

20、民事赔偿协议,证明死者马*某的医疗费由马*戊全部承担;马*某丧葬事宜的一切费用由马*戊全部承担;马*戊自愿一次性支付马*某的死亡赔偿金85000元;双方以后相安无事,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辱骂和人身攻击。谅解书,证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乙、马*甲曾出具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马*戊从轻判处的谅解书。

21、证人谢某某证言,她儿子马*乙在她不知道的情况下向马*戊出具了谅解书,并代她签了名,她不原谅马*戊。

以上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与被害人争夺铁锨过程中,应当预见到危害结果的发生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马**主观上不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不具有伤害的故意,也未实施损害被害人的行为;根据案发时的具体情况,被告人马**对客观上造成的危害后果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故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主张的故意伤害罪、辩护人所主张的意外事件的观点不能成立。被告人马**有投案自首情节,与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并已履行,被害人亦有一定的过错,对被告人马**依法可从轻处罚,同时可相应的减轻其民事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某某生有四个子女,该四个子女均有扶养其母亲谢某某的法定义务,谢某某不属于受害人马*某依法承担扶养义务的对象,故被告人马**依法不承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某某生活费的责任。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某某要求赔偿其生活费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受害人马*某亲属因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未包含在被告人马**与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达成的民事赔偿协议内,依法应予赔偿。交通费、住宿费根据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的票据予以确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证明误工费的证据不够充分,依法不予采信,误工费可酌定为21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三十六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二、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马*戊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3日起至2016年4月2日止)。

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某某、马**、马**、马**、马**应受偿之受害人马*某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4128.5元、住宿费767元、误工费2100元,共计6995.5元。由被告人马*戊赔偿6295.9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履行完毕。下余699.55元由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承担。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某某、马**、马**、马**、马**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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