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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神木县人民检察院以神检公诉刑诉(2015)第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神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贺*、奥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神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20日早上7时30分许,被害人张**与另一名卸水泥工在神木县栏杆堡乡通村公路苏川村段的拌合站内卸水泥。在二人等待另一辆水泥车来时,被害人张**便躺在水泥堆旁边的塑料布上睡觉休息,此时被告人秦某某驾驶装载机给水泥堆旁的搅拌机来回供料时,在装载机倒车掉头过程中将被害人张**头部碾压,致张**死亡。事发后,被告人秦某某所在公司给被害人张**家属赔偿了62万元,被害人张**家属对被告人秦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杨某某、乔某某、王某某、白某某、张**的证言,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警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调解协议、谅解书、收据,法医学尸体检验分析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示意图、照片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作为装载机驾驶员,在其给工地上料过程中,因疏忽大意将在水泥堆下睡觉的被害人张*甲碾压致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秦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其所在的公司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犯罪情节较轻,故决定对被告人秦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秦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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