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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过失致人死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神木县人民检察院以神检公诉刑诉(2014)第3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4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神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贺*、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0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在神木县孙家岔镇“洁华”洗煤厂的三号白灰楼前驾驶装载机上料,在上料的过程中,将三号石灰楼前的台阶下面正在工作的工人李*碾压致死。经鉴定,被害人李*的死亡方式符合车辆碾压所形成。另查明,民事部分由神木县**有限公司赔偿被害人家属共计103万元,被告人的行为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杨**、张**、崔*、赵**的证言,尸体检验报告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说明,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赔偿协议,谅解书,收据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在无驾驶装载机资格证的情况下仍驾驶装载机进行作业,在倒车过程中因疏忽大意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归案后能认罪,且其所在单位给被害人的家属足额赔偿了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被告人李**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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