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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限公司与上海人**责任公司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白某某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1)黄**(知)初字第105-2号民事裁定,上诉人中国**公司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1)黄**(知)初字第105号民事裁定,分别向本院提出上诉。两上诉人称系争作品侵权纠纷的根源在于著作权归属争议,本案实质上是著作权权属纠纷。两上诉人住所地分别在北京市朝阳区和海淀区,被上诉人张某某、严某某、苏某某住所地均在北京市,故本案应由北京**民法院或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的诉请,本案系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依照《最**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应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书籍系从原审被告上海新**限公司位于本市黄浦区福州路465号的上海书城所购得。故原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据此所作裁定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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