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天津市**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天**资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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