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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申诉、申请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林**因与被申请人北京明**有限公司、北京睿力恒一物流技术股份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34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林**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基本事实认定错误,缺乏证据证明。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提出再审申请,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北京明**有限公司、北京睿力恒一物流技术股份公司均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所作判决并无不当,本院应予支持。林**提出的申诉理由,二审判决中已详加阐述,本院不再赘述。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否则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申请人林**未提交合法有效的新证据,故林**的再审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林雨雷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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