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天津市**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北京时**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申诉、申请民事判决书
林**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申诉、申请民事判决书
张**与北京天**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杜**与北京天**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华**限公司与周**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天津市**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泊头**有限公司与沧州市**有限公司、沧州市**有限公司青县分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衣阳杨与石家**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保定兽**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