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北京时**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新人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尹**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商)终字第89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时**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不全,对申请人的证据未予认定,对申请人的主张亦置之不理,违反法律规定,且适用法律错误,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十一项之规定提出再审申请,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尹**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否则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申请**人公司提供的证据尚不能推翻原审判决,故时代新人公司的申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原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正确的。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北京时**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