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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与刘*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梁*云诉被告刘*抚养费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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