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梁*云诉被告刘*抚养费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梁某某与刘*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王**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李*甲与李*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肖*甲与连某抚养费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韩某某与杜**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曹某某与马某某抚养费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闫*与任*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郎某某、邱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执行裁定书
李*某与李*甲抚养费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曹宁诉曹建庆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