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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苏某某与王*婚约财产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张某某、苏某某因与被申请人王*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焦民三终字第1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张某某、苏某某申请再审称: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东保丰村支书张*能够证明,张某某不认可收到王*的彩礼。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三证人与王*有利害关系,证言不具有客观真实性。东保丰村干部张*的笔录不能证明客观真实情况,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王*提交意见称:给付再审申请人彩礼是客观事实,证人段腾飞、王**、张*当庭证言如实客观的证明了给付彩礼以及订婚宴请的情况。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依法驳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婚约财产纠纷。被申请人王*给付再审申请人苏某某、张*某订婚彩礼21800元的事实,有出庭证人王*甲、王*乙、王*丙的证言以及法院对东保丰村干部张*的调查笔录予以证实,再审申请人认为以上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审酌定张*某返还王*彩礼13000元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张*某、苏**申请再审时也未提供任何新证据。

综上,张某某、苏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张某某、苏某某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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