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与王*婚约财产纠纷申请在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马*因与被申请人王*及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焦民一终字第220号,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马*申请再审称:1、王*家人并未归还马*家人的购房出资款,入住新房后添置的6900元家具是马*和王*一起买的。原审认定事实错误。2、王*以书面形式承诺放弃财产,该部分财产所有权已经永久转移给了马*,原审却未支持,并判令全额退还,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3、王*在两次开庭后增加不同法律关系的诉讼请求,并被判决支持,违反了程序公正,属于原判决超出诉讼请求。综上,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十一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王*、王*答辩称:马*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应于驳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婚约财产纠纷。王*家人归还马*家人的购房出资款和赠与财产情况有证人证言和录音资料等证据予以证明,原审据此认定事实,并酌定适当返还部分赠与的购房款并无不当。一审中,原告在法庭辩论结束前增加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马*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马*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