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王**、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自行协商达成一致,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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