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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与朱**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连永昌诉被告朱**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连永昌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连永昌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连永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元,由连永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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