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连永昌诉被告朱**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连永昌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连永昌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连永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元,由连永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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