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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王**、尹**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张某某因与被申请人王某某、尹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焦民一终字第004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张某某申请再审称:1、原审不认定3万元彩礼系偏袒被申请人。给付彩礼符合本地区的婚姻风俗习惯,申请人给付被申请人现金3万元,原审不予认定错误。2、原审认定三金和手机属于赠与也系偏袒被申请人。普通朋友不可能赠与三金,且三金在本地区的订婚习惯中也是首要的,原审将手机、三金贵重物品认定为赠与也是错误的。3、原审认定被申请人“其自身的身体和心理均受到一定程度的伤害”是没有依据的。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王某某、尹某某答辩称:申请方提供的证人与张某某有利害关系,证人的证词相互矛盾,原审不予采信是正确的。被申请人王某某当时未满18周岁,张某某将其哄到家中同居,被申请人王某某怀孕并引产有证据予以证明,王某某因此事受到的伤害是客观事实,原审认定手机及礼品属于赠与性质是正确的。申请人认为王某某向其索取巨额财产没有事实根据。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应依法驳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再审申请人张某某对给付彩礼3万元的事实仅提供了证人证言,且证人证言相互矛盾,原审认定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确实给付彩礼3万元并无不当。

关于三金、手机是否属于赠与的问题。被申请人王某某与申请人张某某恋爱同居,关系密切,原审将张某某主动给付的“三金”、手机认定为赠与也无不当。

被申请人王某某同居怀孕后引产的事实,有B型超声检查申请单、焦**五医院出院证予以证明,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其身体和心理均受到一定程度的伤害”没有依据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张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张某某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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