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王*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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