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宋**诉侯文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宋**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侯文静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5)山民三初字笫000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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