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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吴某某、吴**、吴**为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吴某某、吴**、吴**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郭力争,被告吴某某、吴**、吴**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称,2011年7月18日,原告经媒人介绍与被告吴某某订婚,订婚时原告给付三被告彩礼现金29800元。2012年1月份,三被告以结婚名义又向原告索取彩礼4490元,合计34290元。后原告多次到被告处催促结婚,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迟。直到2012年3月19日,得知三被告因涉嫌婚姻诈骗被孟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4月28日被逮捕,原告才知道被三被告诈骗。因三被告借婚姻实施诈骗行为给原告的家庭带来极度的困难,因三被告拒不返还彩礼。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三被告返还彩礼34290元。

被告辩称

被告吴某某辩称,原告起诉的事实属实,彩礼具体是多少记不清了,应以刑事判决认定的数字为准。收到的彩礼,我们平分了,我只得有5000元,另外,我弟弟腿摔伤后,原告送去1000元。愿意返还原告5000元,但由于在监狱服刑,暂时没有能力返还。

被告吴某甲辩称,我记不清原告给还是没有给钱或是给有多少钱,就按照判刑时的数额为准,现在原告要求返还彩礼,因为我在监狱服刑,没有办法还,只有等出去以后再想办法还。

本院查明

被告吴某乙辩称,其实我从来没有见过原告,也没有给原告照过面,就是因为我是吴某某的二姑,被牵连上了,被判了刑,具体彩礼有多少钱,没有见过。在孟**院审理的时候,在家也没有搜上来有钱。现原告要求返还彩礼,没有能力还钱。

根据原、被告双方的诉辩,本院归纳本案的庭审争议焦点为:1、原告请求的婚约彩礼的数额是多少?2、三被告是否应当连带返还。

围绕庭审争议焦点,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原告身份证、户口本及2015年沁阳市**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各一份,证明王可可的基本情况,因婚姻一事被骗,家庭困难;2、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三被告以婚姻名义诈骗彩礼的事实。

三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庭审中,三被告对原告证据的质证意见是:对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但原告主张的彩礼数额应以孟州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认定的29800元为准。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原告王**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对原告的证据1、2因三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王**与被告吴*某经人介绍认识。被告吴*某、吴**、吴**于2011年7月18日至2012年1月期间,以给吴*某与王**订婚为由,骗取王**彩礼现金29800元,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吴*某结婚,吴*某以各种理由推辞。举行过订婚仪式后,被告吴*某以弟弟腿摔伤,向原告索要1000元。2012年10月18日,河南**民法院作出(XXXX)孟刑初字第XXX号刑事判决书,以吴*某、吴**、吴**犯诈骗罪分别被判处八年半至十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150000元至200000元的罚金。此为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关于原告给付被告彩礼数额问题。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XXX)孟刑初字第XXX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吴某某、吴**、吴**骗取王**29800元彩礼,就本案而言,原告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其支付了三被告34290元,且三被告也予以否认,据此,本院确定本案诉争的彩礼数额为29800元。原告基于婚约并按当地风俗习惯给付被告礼金的行为,尚不能认定为原告的无偿赠与行为,原告诉请返还,应予支持。在被告吴某某的弟弟摔伤后,吴某某向原告索要的1000元,吴某某应予返还。二、关于三被告应否连带返还彩礼的问题。已生效的刑事判决书认定三被告与他人合谋,以给被告吴某某介绍对象为由,作案多起,诈骗数额巨大,系共同犯罪,三被告的行为共同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四)返还财产;┉┉”,原告要求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三被告的辩解,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吴某某、吴**、吴**应共同返还原告王**彩礼29800元,并互负连带返还责任。

二、被告吴某某应返还原告王**现金1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诉讼费用658元,原告负担158元,三被告负担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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