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祁**申请执行李**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2014)沁民王曲初字第000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未按民事判决书履行所确定的义务。本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李**仍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李**银行存款40000元。
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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