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秦某某与赵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秦某某与被上诉人赵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赵某某于2014年11月11日向焦作**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判令秦某某立即返还彩礼现金30000元及钻戒一枚(价值4999元)、苹果5S手机一部(价值4280元);2、判令秦某某立即偿还赵某某为其垫付的医疗费848.91元;3、本案诉讼费全部由秦某某承担。焦作**民法院于2015年5月7日作出(2014)山民一初字第00689号民事判决,秦某某不服,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秦某某、被上诉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查明:赵某某与秦某某于2013年底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于2014年5月份在双方父母亲属的见证下订立婚约。按照习俗,除去各种花费,赵某某共计给付*某某彩礼现金30000元、钻戒一枚及苹果5S手机一部。双方5月份订婚后一起出去旅游两天,期间在一起居住。2014年7月份,秦某某经检查,发现怀孕两个多月,2014年8月5日自然流产,并在修**民医院治疗。赵某某因此支出医疗费848.91元。后双方产生矛盾,秦某某不同意与赵某某结婚,经双方协商无果,赵某某诉至本院。秦某某流产后不久因身体仍然不适自行在焦作市妇幼保健院、焦**民医院检查治疗花费了部分医疗费。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方要求另一方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赵某某与秦某某之间属于恋爱关系,恋爱期间赵某某给付的彩礼不是无条件的,而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双方产生矛盾最后未结婚,赵某某要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本院应予支持,但鉴于双方恋爱期间秦某某怀孕流产的实际情况,本院酌情判定秦某某予以返还20000元,赵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一、秦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赵某某彩礼20000元;二、驳回赵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782元,由赵某某、秦某某各承担一半。

上诉人诉称

秦某某上诉称:1、赵某某给付的彩礼并没有交给我,此后双方产生矛盾,赵某某其及家人三番两次索要彩礼,我父亲后将彩礼全部退还给了赵某某的父母。2、赵某某婚前给付并未导致其生活困难。相反,我们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其两人已不止一、二次在一起共同生活,并导致我怀孕。为此为我造成了一系列的后续治疗,支付了不少的医疗费用。请求撤销原判第一项,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辩称

赵某某答辩称:原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院确定案件的争议焦点是:秦某某收赵某某的彩礼,应当如何返还?

本院认为

针对本案争议焦点,秦某某、赵某某的理由与其上诉意见和答辩意见相同。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审查明的案件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秦某某称已将收到的彩礼返还给了赵某某,但其没有证据予以证明。秦某某称赵某某给付彩礼并未导致其生活困难,所以不应返还。本院认为,秦某某和赵某某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所以赵某某是否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不能成为秦某某拒绝返还彩礼的理由。秦某某提出的其他拒绝返还彩礼的理由,原审法院已酌情考虑,所以未判决秦某某将彩礼全部返还。综上所述,秦某某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82元,由秦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