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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与周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沈某某因与上诉人周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双方不服解放区人民法院(2014)解民一初字第8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沈某某,上诉人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沈某某、周某某于2015年8月6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沈某某并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沈某某、周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原审原告沈某某在二审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14)解民一初字第87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沈某某、周某某撤回上诉;

三、准许原审原告沈某某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审原告沈某某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上诉人沈某某、周某某各承担10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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