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诉被告孙某某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于2015年5月18日以双方已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由原告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王**与吴某某、吴**、吴**为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段某某诉祁某某、陈*乙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董*与张*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白**申请执行韩**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祁**申请执行李**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李*某与李*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申请执行牛**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刘*诉张某甲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靳某某与李**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某某诉任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