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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某某与赵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卫某某与被告赵某某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卫某某于2014年12月1日以双方已协商好并履行完结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卫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5元,减半收取为152.5元,由原**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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