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卫某某与被告赵某某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卫某某于2014年12月1日以双方已协商好并履行完结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卫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5元,减半收取为152.5元,由原**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王**与吴某某、吴**、吴**为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段某某诉祁某某、陈*乙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白**申请执行韩**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祁**申请执行李**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张**申请执行于关**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李*某与李*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靳某某与李**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娄*与毛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郭某某诉司某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曹某某诉被告谢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