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司某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并于同日向原告郭某某下达了诉讼费催交通知书。郭某某自接到沁阳市人民法院催交诉讼费通知书次日起7日内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王**与吴某某、吴**、吴**为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段某某诉祁某某、陈*乙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白**申请执行韩**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祁**申请执行李**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张**申请执行于关**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李*某与李*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靳某某与李**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娄*与毛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曹某某诉被告谢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某与薛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