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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诉司某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司某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并于同日向原告郭某某下达了诉讼费催交通知书。郭某某自接到沁阳市人民法院催交诉讼费通知书次日起7日内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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