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关于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申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为125.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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