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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申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关于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申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为125.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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