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解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因原被告私下协商解决,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解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为350元,由原告解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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