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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与贾某某、梁**婚约财产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梁某某因与被申请人贾某某、一审被告梁**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濮中法民二终字第2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再审申请人梁某某申请再审称:1、原审审理程序违法。申请人在原审中提交的证人证言没有被采纳,而被申请人方的证人是被申请人的亲戚,证言是伪造的,被采纳是错误的。2、原审判决没有查清案件事实。双方换小字时被申请人给申请人的现金是10001元,押回10元,实收9991元,而非原审认定的被申请人给申请人的现金是11000元,押回10元,实收10990元。“三金”款6000元,家电钱10000元,申请人没有收到。请求依法提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原审庭审中,双方当事人为证明自己的主张都提交了证人证言并提供证人出庭作证。综合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原审认定贾某某提供的证据更具有优势,认定换小字10990元、“三金”款6000元及家电款10000元为贾某某给付*某某彩礼钱30990元的组成部分并无不当。故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再审申请人梁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再审申请人梁某某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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