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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杨*与马**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杨*因与被上诉人马**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陕县人民法院(2014)陕民初字第8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及其委托代理人吕*,被上诉人马**及其委托代理人阴高松、高*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陕县人民法院(2014)陕民一初字第83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陕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919元,上诉人杨**、杨*已预交,应予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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